日政府、東電 判賠福島災民1.35億

〔編譯林翠儀/綜合報導〕日本福島、宮城、茨城與櫪木等四縣三千八百位民眾,針對福島核災事故,向東京電力公司和日本政府提出集體索賠訴訟案,福島地方法院十日勒令東電及政府須支付總額約五億圓(約一.三五億台幣)的賠償金。至於原告提出「恢復原狀」要求,則遭法庭駁回。

  • 日本福島地方法院十日認定,日本政府及東京電力公司對福島核災事故負有責任,須賠償福島四縣三千八百位居民組成的原告團體五億圓。圖為原告代表十日在福島地院前高舉廢核標語。(歐新社)

    日本福島地方法院十日認定,日本政府及東京電力公司對福島核災事故負有責任,須賠償福島四縣三千八百位居民組成的原告團體五億圓。圖為原告代表十日在福島地院前高舉廢核標語。(歐新社)

東電福島核一廠在二○一一年發生核災事故以來,全國約有三十多起類似的集體索賠訴訟。今年三月,群馬縣前橋地方法院以「海嘯可以預見,事故也能預防」為由,首次認定政府負有責任。該索賠案原告為福島縣疏散至群馬縣居民共一三七人,索賠金額達十五億圓,前橋地院勒令政府與東電賠償三八五五萬圓。千葉地方法院九月也對類似案件做出判決,但未認定政府負有責任,僅令東電賠償。

這次福島四縣三千八百人集體索賠案,為三十多起集體索賠案中人數最多的一案,索賠金額達一六○億圓。福島地院判決,東電與政府須支付其中兩千九百人總額約五億圓的賠償金。儘管賠償金額僅約原告索賠金額的三十二分之一,但同樣認定政府負有責任,對日後其他訴訟案裁決具有指標性意義。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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