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辦財團法人 杜絕肥貓

董監事應為無給職、禁領雙薪

〔記者彭琬馨/台北報導〕立法院臨時會昨三讀通過「財團法人法」,明訂「防肥貓條款」,公辦財團法人董監事原則上為無給職、禁領雙薪;另也設有「退場機制」,規定財團法人若不符當初設立目的,或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政府得廢止其許可。

  • 立法院臨時會昨三讀通過「財團法人法」,政府將可對政府捐助的一百六十六家財團法人採高密度管理。(記者廖振輝攝)

    立法院臨時會昨三讀通過「財團法人法」,政府將可對政府捐助的一百六十六家財團法人採高密度管理。(記者廖振輝攝)

若不符設立目的 可廢止許可

財團法人目前僅受民法規範,衍生不少問題,加上為符合國際洗錢防制規定,並防止公設財團法人被掠奪,淪為私人控制,政府因此在本會期積極推動修法,昨天三讀通過後,將於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為避免政府出資多卻無掌控權,通過的財團法人法規定,原先為公辦、後轉為民辦的財團法人,董監事總人數比例、席次,按政府捐助比例分配;另訂定「防肥貓條款」,公辦財團法人董監事原則上為無給職、禁領雙薪;同時也設有「退場機制」,明定財團法人若不符當初設立目的,或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政府得廢止其許可。

由於農田水利會已改制為公務機關,排除適用財團法人法規範;條文也規定,原先接受政府捐助成立、財產總額達二十%以上之民辦財團法人,政府得視其需要加強介入管理。

依據三讀條文規定,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違者處財團法人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三讀條文並明定,財團法人財產轉投資、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予他人,若違反規定者,最高可處新台幣一百萬元。

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說,政府之要加強管理,是要避免防止公設財團法人被掠奪,國家資產流失。另一方面,由於台灣年底將接受亞太洗錢防制組織的第三輪評鑑,但國際間對台灣民間財團法人仍有洗錢的疑慮,這部分的法制化則是要與國際接軌。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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