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兼職16年領1800萬 監委批管中閔知法犯法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監察院今針對台大校長管中閔違法兼職案召開記者會,會中公布管2002年至2017年間,未依規定申報的兼職所得,總計高達約1800萬元;由於管兼任中山大學合聘教授,以及國泰金控首席經濟顧問的首年均有申報,因此負責調查此案的監委認為管難謂不知情,「知法犯法,違失情節核屬重大」。

  • 監察委員王幼玲(右)、蔡崇義(左)14日舉行記者會,針對前國發會主委管中閔擔任公職及教職期間違法兼職案做調查報告說明。(記者方賓照攝)

    監察委員王幼玲(右)、蔡崇義(左)14日舉行記者會,針對前國發會主委管中閔擔任公職及教職期間違法兼職案做調查報告說明。(記者方賓照攝)

針對管案,監察院上月中以七比四的票數,通過彈劾管中閔,昨下午再召開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通過本案調查報告,除了列出4點調查意見,也詳列管16年內曾於政大、中央、暨大、壹週刊、國泰金控、台灣經濟研究院、兩岸企業高峰會及勇源教育發展基金會等單位兼課或兼職,未申報兼職所得約1800萬元。

調查報告中特別提到,管中閔於2007年6月20日至23日之間,曾申請赴西安交通大學金禾研究中心講學,該大學的邀請函已註明「有關落地的食宿費用由我校負擔」,但依中研院函復資料,管卻仍申請支領訪問該校3日的日支生活費357美金;期間有無重複領取,將移請中研院釐清並依法處置。

此外,報告指出,管於台大任教期間,另於政大、中央、勇源基金會、壹傳媒、暨大、台經院、兩岸企業家峰會等單位兼職,卻均未向台大報准;管於2009年10月至2012年1月、2015年10月至2017年12月間,於國泰金控兼職,平均每年領取約150萬元報酬,卻僅於第1年曾向台大提出申報獲准。

監委表示,上開情節已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及台大教師聘約等規定,應依台大教師懲處要點及組織規程等規定懲處;教育部為教育主管機關、台大為國內高教領頭羊,均應依法行政,覈實辦理。

另,管於中研院任職期間,另於政大、中央兼任講座教授,也曾赴勇源教育發展基金會兼職並領取報酬,但均未經中研院許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規定。但管於中山大學擔任合聘教授的兼職,卻有向中研院報准,可見管對於公務員服務法的相關規定,實難諉為不知;「知法犯法,違失情節核屬重大」。

最後,管於2012年2月6日至2015年2月3日間,身為國家高階政務官乃至機關首長,卻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禁止兼職」規定,固定以匿名方式「常態性」為壹週刊撰寫社論,年領約65萬元兼職報酬,嚴重損害公務紀律及敗壞官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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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即時新聞〉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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