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從事間諜行為洩漏特定資訊 可判無期並終身追訴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國家情報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除了把刺探營業秘密之行為納入情報機關偵防業務範圍,也大幅加重刑責,例如情報人員從事「間諜行為」且洩漏、交付情報來源、情報人員身分等資訊給外國或境外敵對勢力,刑責將從7年以上有期徒刑調整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可終身追訴。(資料照)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國家情報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除了把刺探營業秘密之行為納入情報機關偵防業務範圍,也大幅加重刑責,例如情報人員從事「間諜行為」且洩漏、交付情報來源、情報人員身分等資訊給外國或境外敵對勢力,刑責將從7年以上有期徒刑調整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可終身追訴。(資料照)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國家情報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除了把刺探營業秘密之行為納入情報機關偵防業務範圍,也大幅加重刑責,例如情報人員從事「間諜行為」且洩漏、交付情報來源、情報人員身分等資訊給外國或境外敵對勢力,刑責將從7年以上有期徒刑調整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可終身追訴。

修正前「國家情報工作法」規定,情報機關應就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資訊進行蒐集、研析、處理及運用,包括有關總體國情、國防、外交、兩岸關係、經濟、科技、社會或重大治安事務等資訊,本次修法另將「為外國勢力或境外敵對勢力,以刺探、蒐集、竊取、洩漏、交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也納入範圍,賦予情報單位蒐整經濟情資之權限。

另外,修正前之條文規定,違法洩漏或交付涉及情報來源、管道或組織及有關情報人員與情報協助人員身分、行動或通訊安全管制等資訊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次修法調整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違法刺探或收集者原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調整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是從事間諜行為而洩漏或交付涉及情報來源、管道等資訊者給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原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次修法將其調高至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且追訴權時效改為終身。

若是洩漏其他應秘密之資訊,原本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次修法加重為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為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刺探、收集、洩露、交付非秘密資訊者,則從現行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是現職或退、離職情報人員為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從事情報工作而刺探、收集、洩漏或交付非秘密之資訊者,原處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次調整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是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犯罪,且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依修正前之規定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本次修法將其加重為10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本次修法也明定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通電軍指揮部主管之有關國家情報事項範圍,視同情報機關。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即時新聞〉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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