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非常上訴 檢察總長追大統18億

 

智財法院認是法人 僅罰3800萬

〔記者錢利忠、王定傳、顏宏駿、吳為恭、吳亮儀/綜合報導〕大統長基黑心油案,遭檢方聲請沒收不法所得十八億五千萬元,但智慧財產法院認為大統長基為「法人」,沒犯罪行為能力,僅裁罰三千八百萬元確定。檢察總長顏大和昨日說,大統公司可為犯罪行為人、有犯罪行為能力,智財法院判決適用法則不當,將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 大統長基公司黑心油案,彰化檢方聲請沒收不法所得十八億五千萬元,但智慧財產法院僅裁罰三千八百萬元,檢察總長顏大和認為判決適用法則不當,將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資料照)

    大統長基公司黑心油案,彰化檢方聲請沒收不法所得十八億五千萬元,但智慧財產法院僅裁罰三千八百萬元,檢察總長顏大和認為判決適用法則不當,將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資料照)

二○一三年十月發生大統長基混油案,彰化檢方聲請對大統沒收十八.五億元犯罪所得,但彰化地院一審僅判罰金五千萬元。二審時,由於該案涉及商品虛偽標記罪,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規定,被告所犯刑事罪名,如有任一條屬於智慧財產法院二審的管轄範圍,應向智財法院上訴,因「虛偽標記罪」符合上述規定,二審因此移交智慧財產法院審理;智財法院改判大統罰金三千八百萬元確定;若加上一千五百八十四萬元的行政罰鍰,大統僅付出五千三百八十四萬元的代價。

顏大和:判決適用法則不當

對於當初的判決,彰化地院昨指出,檢方建請沒收大統的犯罪所得,與刑法第三十八條「沒收須以犯罪行為人者為限」的規定不符,因為這十八.五億元是大統公司交易所得,並非負責人高振利個人所有。

智慧財產法院昨表示,尊重最高檢察署的意見,智財法院目前尚在了解非常上訴內容。

最高檢察署檢察官認為,該判決違背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百八十七號解釋「無責任即無處罰」揭示的憲法原則。「無責任即無處罰」指人民僅因自己刑事違法的有責行為而受刑罰,法律不得規定人民為他人的刑事違法行為承擔刑責。

最高檢:應沒收大統不法所得

最高檢書記官長洪泰文解釋,以大統案判決為例,智財法院裁罰大統長基三千八百萬元,代表大統長基有犯罪行為能力,「有責任且可處罰」,應一併沒收大統長基不法所得,但智財法院卻以大統無犯罪行為能力為由,只裁罰卻不沒收不法所得,判決理由矛盾、且適用法則不當。

最高檢指出,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法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也可對法人科以裁罰金額的十倍以下罰金,代表法院可對法人處以刑罰。

顏大和說,法人到底算不算有行為能力?有些判決認為有,但大統長基案判決認為沒有,「最高法院須統一標準,底下的人才好做事」。

食品藥物管理署官員表示,去年十一月食管法修正案已三讀通過,黑心廠商行為時間只要發生在修法後,除可罰負責人(最高廿億元)外,也能追回企業法人的不法所得。因頂新正義混油案犯行時間發生在修法前,很難追回企業不法所得。不過,衛福部官員說,如果大統案能經過非常上訴改判,也有希望對頂新追回不法所得。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頭版新聞〉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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