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軍中士蔡學良案逆轉 二審「認定非自殺」判國賠

蔡因槍枝走火意外死亡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空軍中士蔡學良七年前在靶場中槍身亡,軍方卻以含槍自殺結案,蔡母質疑死因,訴請空軍司令部國家賠償六百萬元,一審認定蔡自殺身亡,判蔡母敗訴;高等法院昨判決大逆轉,認定蔡學良檢查故障步槍,因走火意外死亡,全案屬「步槍走火意外死亡」,並非口含槍管射擊自戕死亡,靶場的督導長官失職,改判空軍司令部應賠償一百四十八萬多元。蔡家可上訴,軍方不得上訴。

  • 空軍士官蔡學良案,蔡母(左)質疑兒子死因訴請國賠,一審認定蔡自殺身亡,判蔡母敗訴;高等法院昨判決大逆轉,認定蔡學良因槍枝走火意外死亡,改判空軍需賠償一百四十八萬多元。(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空軍士官蔡學良案,蔡母(左)質疑兒子死因訴請國賠,一審認定蔡自殺身亡,判蔡母敗訴;高等法院昨判決大逆轉,認定蔡學良因槍枝走火意外死亡,改判空軍需賠償一百四十八萬多元。(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本案翻盤重要關鍵,是高等軍事檢察署法醫中心諮詢委員,也是軍事檢察官指定鑑定人法醫吳木榮,證稱蔡學良的上、下唇有明顯瘀血,應是槍管碰到的位置,因此槍管位置應在牙齒切緣附近,不在牙齦後面,所以研判不是「口含槍管」射擊造成,而是「接近射擊」,認定是槍枝走火。

靶場督導長官怠忽職守

另,軍檢以蔡留遺書認定是自殺,高院訪查發現,蔡平時熱心、孝順,查無自殺動機;死時身上雖找到寫著「只是今天突然想死」等話的紙條,認為並非遺書,只是抒發不佳情緒,排除自殺。

九十七年五月九日,防空砲兵指揮部中士蔡學良,隨部隊至台東太平營區靶場,進行T65步槍實彈射擊,卻中槍身亡。翌日,東部軍檢署法醫相驗,指稱蔡口含T65槍管飲彈身亡,以含槍自殺結案。

空軍司令部判賠148萬元

蔡母認為兒子不可能飲彈,認為靶場指揮官兼射擊線安全軍官的連長高中良、安全督導官少校劉世偉,有怠忽職守過失行為,訴請國賠六百萬。

空令部答辯稱,高、劉雖有監院糾正文所指疏失(蔡母所指),但蔡是自殺死亡,和二人過失沒因果關係。

北院也以蔡的「突然想死」字條,和鑑定「自為死亡」結論,認定蔡自殺,判蔡母敗訴,她不服上訴。

高院認為,射擊時,第一靶位的許姓士兵槍枝故障,還留一顆子彈在槍膛,高中良違反規定離開射擊線,走上前廿五公尺看靶,劉世偉未依職責予以制止,擔任軍械士的蔡學良,前往第一靶位檢查故障步槍,卻因步槍走火,遭極近距離射擊,子彈射入蔡微微開啟的口內上牙齦處,造成口內槍傷,因腦爆裂傷害致死。

高院認定,高、劉違反安全規則行為,有怠於執行職務的過失,負一半過失責任。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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