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提案修集遊法 改自願報備制

〔記者涂鉅旻/台北報導〕攸關人民集會權利的集會遊行法,民進黨立委鄭麗君、顧立雄等人已提出修正草案,除將名稱改為「集會遊行保障法」,也將為外界詬病的「申請許可制」改為「自願報備制」,並廢除「禁制區」及「命令解散」等條文,草案預計在今日立法院院會進行討論。

  • 民進黨立委提案修集會遊行法,將外界詬病的「申請許可制」改為「自願報備制」。圖為兩年前太陽花學運退出立法院議場,並在濟南路上舉行晚會。(資料照)

    民進黨立委提案修集會遊行法,將外界詬病的「申請許可制」改為「自願報備制」。圖為兩年前太陽花學運退出立法院議場,並在濟南路上舉行晚會。(資料照)

廢除禁制區、命令解散等條文

台灣自民主化以來,社會運動蓬勃發展,但現行集會遊行法的「申請許可制」,讓不少社運人士背負官司,遭批「惡法」,部分條文也被大法官認定違憲,民進黨立委因而提出修法。

顧立雄昨表示,集遊法部分條文違憲,加上行政院曾提出的集遊法修正草案,和外界期待仍有落差,民進黨立委才推動修法。

現行條文第九條規定,集會遊行負責人應在遊行前六日,向主管機關、遊行所在地警察局或警察分局填具申請書;該法第十一條也指出,如主管機關認定集遊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有權駁回。

修正草案將「事前申請許可制」改為「四十八小時前口頭、書面自願報備制」,報備目的是尋求主管機關協助、保護。也將中央主管機關訂為內政部,地方主管機關為地方政府,且不再具有准駁集遊活動的權力。

此外,過去被列為集會遊行「禁制區」的總統府、總統副總統官邸、行政院、考試院、司法院、各級法院,也將一併解禁。

對於集遊法規定,未經許可的集會遊行、違反許可事項或限制事項、違法者,主管機關得強制制止、命令解散。草案也將命令解散、刑事罰則等條文刪除,並將集遊結束時間改為負責人自行宣布,不再被「申請時間」綁死。

民進黨立委蔡培慧表示,「舉牌警告」也應廢除,除非群眾行動牽涉暴力,才應有警察權介入。

警察應配戴易辨識身分、姓名名牌

對於現行條文規定,同一時間、地點、路線的集遊活動申請採「先來後到制」;修正草案改為,主管機關應邀集「撞場」的集遊負責人協調,若協調不成,主管機關需協助劃分遊行地點、路線,設置安全隔離區後,再由負責人抽籤選擇集遊空間。

值得注意的是,太陽花學運期間因「佔領行政院行動」爆發嚴重警民衝突,許多運動參與者被警方打得頭破血流,卻因警方未配戴身分證件,無從追究後續責任。修正草案因此規定,主管機關維護集遊人員,應於胸前配戴易辨識身分、姓名的名牌,且每一字體尺寸不得小於兩公分見方。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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