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以南門神案 中化裕民判罰2900萬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總統馬英九任台北市長期間,大姊馬以南任職的中化製藥、中化裕民公司分別標得北市府聯合醫院等採購案,遭法務部以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裁罰兩千萬、兩千九百萬元,兩家公司不服抗罰,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處分於法有據,近日分別判中化、中化裕民敗訴;兩案都仍可上訴。

  • 馬英九任台北市長時,大姊馬以南任職的中化製藥、中化裕民標得北市聯合醫院多項採購案,外界質疑馬以南是「台北市生技製藥的大門神」。(資料照)

    馬英九任台北市長時,大姊馬以南任職的中化製藥、中化裕民標得北市聯合醫院多項採購案,外界質疑馬以南是「台北市生技製藥的大門神」。(資料照)

馬市長任內 兩公司標得採購案

馬以南在二○○四年二月起擔任中化子公司中化裕民健康公司董事,中化裕民二○○五年三月至○六年十月間,得標北市聯合醫院多項採購案,總金額五八三六萬元。由於馬英九時任台北市長,外界質疑馬以南是「台北市生技製藥的大門神」。

違反利益迴避法 處分於法有據

法務部調查認定,馬以南和馬英九是姊弟關係,中化裕民不應和受馬英九監督的北市聯合醫院有藥品採購交易行為,以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九、第十五條等規定,裁處該採購案總金額同額的罰鍰五八三六萬元。

中化裕民提起行政訴訟主張,馬英九未影響聯合醫院讓中化裕民得標。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原處分,發回重新裁處。

法務部扣除憑證單據缺漏的十五項採購品項,重新認定交易總金額為五七四五萬多元,再依修正後的「利益衝突迴避法裁罰基準」規定,改處中化裕民兩千九百萬元罰鍰,但中化裕民再度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中化裕民長期參與投標藥品採購案,應知悉法律相關規定,於十月六日判中化裕民敗訴,應裁罰兩千九百萬元罰鍰。

此外,馬以南於二○○一年起到二○○八年五月間擔任中化副總經理,中化在二○○一年十月到二○○四年十二月間,陸續標到台北市立仁愛醫院、台北市立慢性病防治院等兩家醫院的兩百六十件藥品採購案,總結算金額達六○九八萬元,由於同樣在馬英九市長任內,法務部也認定,中化明知不應和受馬監督的市立醫院有藥品採購交易行為,卻知法犯法,以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裁處罰鍰兩千萬元,中化不服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再於本月十二日判中化敗訴,應如數繳納罰鍰。全案仍可上訴。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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