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研院台史所劉士永遭檢舉偽造剽竊 監院調查

文教中心/綜合報導
 
中研院台史所劉士永遭檢舉偽造剽竊 監院調查
中研院台灣史研究所的網站頁面。圖/取自網路

全國最高學術研究機關的中央研究院爆出醜聞?現任中研院台灣史研究所副所長劉士永,遭人向監院檢舉於學術著作中,有引用他人著作時任意增加、修改內容,歪曲原意,甚至連1928年才被發現抗生素,也被他引用並錯誤添加到19世紀的研究中,明顯違反《著作權法》,現已由監察院調查中。

今年3月由輔仁大學歷史所教授陳君愷具名向監院檢舉的書狀指出,自己1992年的著作《日治時期台灣醫生社會地位之研究》一書,被劉士永於1999年的論文〈1930年代以前日治時期台灣醫學的特質〉引用,刊登在《台灣史研究》期刊第4卷第1期,但在引用的段落中卻無端被加油添醋,侵害陳君愷關於《著作權法》的「同一性保持權」。

監察院與中研院的兩度公文往返

中研院4月接獲監察院去函,5月函覆指劉士永「一般認定之學術定義,學術標準意指論述具有原創性,無偽造、剽竊等情事,及資料引述妥適」,並引用台灣高等法院101年上國字第5號的民事侵權告訴上訴駁回判決,據以認定劉士永並無違反學術標準情事。

不過劉士永的抄襲風波並未因此結束。監察院8月底再去函中研院,具體詢問劉文〈1930年代以前日治時期台灣醫學的特質〉,引用陳君愷的內容「差異甚鉅」,是否有違「同一性保持權」,以及是否因此有侵害《民法》姓名權等問題。

中研院9月再回覆監察院函文,除以民事判決否認違反著作權外,更語意鮮明地強調「劉士永研究員治學嚴謹,近幾年已是國際學界有關近代中國與台灣衛生醫療與環境史研究之重要學者,與在此學術領域頂尖的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合作執行長期的研究計劃案,得見其研究成果已受國內外學術界肯定」。

這份函覆引起陳君愷更大不滿,持續追查發現更誇張的疑似抄襲情事。他在10月底去函監察院的補充理由狀中反駁指出,劉士永在《台灣史研究》第8卷第1期刊登〈聲明與致歉〉,說明〈1930年代以前日治時期台灣醫學的特質〉一文因「所述不實」向台大歷史所教授周婉窈道歉,「『治學嚴謹』等語顯非事實」。

違反學術標準未必違反法律,但學術是高標準的

此外,陳君愷也引用旅美醫學教授朱真一指出,《台灣歷史辭典》裡的顏真輝小傳內容有不少錯誤,「而該小傳即為劉士永所撰寫」,甚至朱真一還直言這篇小傳「如此草率及馬馬虎虎得令人吃驚」。

「劉士永不僅是『治學草率』,還很嚴重的架空引用的問題」,陳君愷指出,劉士永2002年於《新史學》第13卷第4期雜誌刊登〈日治時期台灣地區的疾病結構演變〉一文,內容提及「抗生素雖也逐漸被運用…..還不能算是一種容易取得的藥品」,並加附註。

但陳君愷發現,劉文附註標明引用《From Medical Chemistry To Biomedical Discipline》一書,篇名為〈Physiological Chemistry in Germany, 1840-1870〉,但該文討論的是19世紀日耳曼地區的學術傳統差異,根本沒有論及20世紀才出現的抗生素,更遑論劉文所引述的相關內容。

另外,陳君愷也指出,監察院依據憲法獨立行使職權,並不受法院判決的約束;何況在這份民事判決中,由台大教授謝銘洋鑑定結果指「就較嚴格之學術標準而言,仍然應該標示正確之出處以示負責……然而畢竟學術標準是比較嚴格的、高度的,違反學術標準未必就違反法律」。

陳君愷律師黃帝穎也表示,中研院為國內最高學術研究機關,中研院未明查劉士永不符合學術標準,光是這一點問題就非常重大。他呼籲監察院應該依法調查,對中研院提出糾正,對被檢舉人劉士永提出糾舉,以維公務機關中研院應有的學術品質。

監察院方面則表示,正在調查中的案件依法須對外保密,因此不便發表意見。


監察院發函要求中研院答覆劉士永被控抄襲案函文。

中研院稱劉士永「治學嚴謹」,陳君愷教授反而提出劉士永「所述不實」向周婉窈教授道歉的聲明。

< 資料來源:民報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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