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佔中時毆打民眾7警全部有罪

2017-02-14 10:43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香港7名警察於2014年佔領中環公民運動期間,在添馬公園角落毆打當時的公民黨成員曾健超。這7名警察今日被法官判決「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名成立,並立即遭到還押。

  • 香港7名警察於2014年佔領中環公民運動期間毆打民眾,這7名警察今日被法官判決「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名成立。 (圖擷自《香港01》)

    香港7名警察於2014年佔領中環公民運動期間毆打民眾,這7名警察今日被法官判決「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名成立。(圖擷自《香港01》)

  • 曾健超在2014年參與佔中行動被警察毆打。 (圖擷自曾健超臉書)

    曾健超在2014年參與佔中行動被警察毆打。(圖擷自曾健超臉書)

據《立場新聞》報導,此案發生於於2014年10月15日凌晨,員警在添馬公園進行清場,示威者曾健超被抬到暗處遭到毆打,爾後過了40多天這7名涉案警察才被逮捕,並於去年6月才開庭審查,終於在今日判處有罪。

不過,7位員警原先被指控「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主審法官杜大偉則判決罪名較輕的「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其中1名被告警察則因為案發當日又在警署內毆打曾健超,除了前項罪名之外,還被加控「普通襲擊」罪,同樣也是被法官裁決該項罪名成立。

法官判決指出,警察將曾健超抬到公園變電站,將他丟在地上並毆打的行為,可以推論出將受害者抬到變電站的目的,就是要攻擊他。此外,7名警察中有1人用捅、踩、踢的方式痛打曾健超,4人用腳踢他,剩下2人在旁圍觀,這2人原本有責任防犯罪行,但在旁觀看等於是鼓勵其他警員攻擊示威者,因此同樣有罪,

曾健超當時驗傷後,臉部、頸部左側、左側肩膀、鎖骨、左側腹部、胸部和背部都有瘀傷,而法官認為這並非「嚴重身體傷害」,所以判處7警構成的是「身體傷害」罪名。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即時新聞〉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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