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奕含案事關社會公益 北市觀傳局:可揭露姓名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對於媒體可否報導性侵案相關人士姓名,台北市觀傳局表示,基於社會公益及案件關注度,林奕含案可合法報導已查證的事實。

北市觀傳局局長簡余晏指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媒體不得報導被害人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資訊。」不過第3項規定指出「於被害人死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或揭露必要者」不在此限。

  • 作家林奕含自殺引發社會關注,台北市觀傳局表示,基於社會公益及案件關注度,林奕含案可合法報導已查證的事實。(資料照,記者王捷翻攝)

    作家林奕含自殺引發社會關注,台北市觀傳局表示,基於社會公益及案件關注度,林奕含案可合法報導已查證的事實。(資料照,記者王捷翻攝)

  • 北市觀傳局局長簡余晏(見圖)指出,依據《性侵害防治法》第13條第3項規定,林奕含案合乎社會公益,可報導相關姓名。(資料照,記者何世昌攝)

    北市觀傳局局長簡余晏(見圖)指出,依據《性侵害防治法》第13條第3項規定,林奕含案合乎社會公益,可報導相關姓名。(資料照,記者何世昌攝)

簡余晏表示,觀傳局內部研商後認為林奕含案如果受害人父母已同意揭露姓名,媒體可基於社會公益報導已查證的事實,並不違法。簡余晏也提到,希望媒體不要再以「A女」稱呼女作家,並期望司法揪出狼師,讓她不再牽掛。

台北市社會局長許立民晚間表示,社會局內部討論後認為,基於公益,網友適度揭露已查證事實,可能可讓潛在受害者獲得一定程度保護,符合社會需要及法律規定。至於網路相關照片,基於同樣理由,只要符合《著作權法》等規定,一樣可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做適度揭露。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即時新聞〉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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