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馬待遇大不同 鄭文龍:法界本身應檢討

程士華/台北報導 2017-10-14 22:40

前總統陳水扁的辯護律師表示,在扁案審理過程中,有很多荒謬不合理的動作,整個法學界卻選擇集體噤聲,這是應該檢討的事。圖/張家銘

前總統陳水扁的辯護律師表示,在扁案審理過程中,有很多荒謬不合理的動作,整個法學界卻選擇集體噤聲,這是應該檢討的事。圖/張家銘

 

前總統陳水扁受4大案纏身,至今仍囿於司法的種種人身自由限制,對比於同為卸任總統的馬英九,日前洩密案業經法院二審宣判無罪且不得上訴,陳水扁的辯護律師、永社理事鄭文龍,今(14)日指出,其實2人所受的司法待遇大不相同,法界在面對2人時態度差異甚大,本身應該自行檢討。

永社司改系列座談由永社、台灣陪審團協會、法操FOLLAW、綠色逗陣等團體所主辦,今日進行系列第4場活動「法院公不公平?──以『前總統案件』為例」,將前總統陳水扁、馬英九2人並陳,探討司法面對2位前總統時,給予其如何不同的處境,邀請法官、律師與學者共同與談。

鄭文龍在座談中表示,法官作為審判者,是不應該有立場的,

對照現在包括馬英九在內的許多不同的案例,鄭文龍表示,自從2008年開始承接扁案後,發現在審判的過程中,整個司法是以十分荒謬地、極端地,用國家機器力量去對付一個卸任總統,過程充滿違法濫權。

鄭文龍說,在那段時間他看到,整個台灣的法界幾乎噤聲,許多律師、檢察官、法律學者都不願講話,當時就覺得法界本身應該檢討。

鄭文龍說,他曾直接向當時審理的周占春法官反應,要針對陳水扁進行追訴或修理都是可以的,但為什麼要從一開始就羈押他?過去辦案的經驗都是,同樣的狀況要有同樣的判案,阿扁當時被告的是貪汙,但過去因貪汙被羈押的案件,其實非常不多,有的案子即使羈押了被告,也不一定會一直羈押到執行。

鄭文龍表示,在阿扁的案子中,其實從羈押的聲請過程中就非常荒謬,依據《刑事訴訟法》101條,羈押與否的判斷在於是否有逃亡之虞、是否犯罪嫌疑重大,以及必要性的有否。

鄭文龍說,當時的特偵組要羈押阿扁,是早就準備好2、30頁的聲請書,下定決心要羈押阿扁,但這當中有一件很荒謬的事,法官的原則是不告不理,檢查官可以提出許多主張來讓法官認定,但當時的第一個要件,檢查官在聲請書就認為阿扁沒有逃亡之虞,反而是法官蔡守訓,竟以陳水扁為卸任總統、熟悉逃亡管道為由,裁定陳水扁有逃亡之虞。

鄭文龍表示,從扁案跟馬案來對照,就可以發現說真的不同,這樣的法院真的不公平。

鄭文龍質疑,當時阿扁在進行司法程序時,馬英九去宴請司法院正、副院長,世界上有這麼敢公然介入審判的總統?但為什麼整個法律學界,竟然沒有人跳出來說這是公然介入審判,這樣子的集體噤聲,是整個法界應該檢討的事。

< 資料來源:《民報》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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