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管中閔赴中案 北檢檢察長督辦

〔記者李欣芳、林曉雲、謝君臨/台北報導〕曾任國發會主委的台大校長當選人、台大財金系教授管中閔,被踢爆涉及自二○○五年起,在中國廈門大學等多所大學違法兼課,近日更有民眾剪報、蒐集相關資料向台北地檢署告發,檢舉管在二○一五年二月初卸任國發會主委之後、未經報備核准就到中國兼課,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有關涉密退離職政務人員管制三年赴中等規定。北檢已分「他」字案調查,並由檢察長邢泰釗親自督軍偵辦,查明管中閔有無觸及刑責。

  • 曾任國發會主委的台大校長當選人、台大財金系教授管中閔,被民眾告發,檢舉管在2015年2月初卸任國發會主委之後、未經報備核准就到中國兼課,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有關涉密退職政務人員管制三年赴中等規定。(資料照)

    曾任國發會主委的台大校長當選人、台大財金系教授管中閔,被民眾告發,檢舉管在2015年2月初卸任國發會主委之後、未經報備核准就到中國兼課,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有關涉密退職政務人員管制三年赴中等規定。(資料照)

涉密政務人員 管制3年

邢泰釗表示,已指派重大刑案專組負責調查,但為了避免承辦檢察官遭受外界壓力,才由他督軍指揮。邢也強調,培養一位學術人才非常不容易,此案涉及管中閔聲譽,定當謹慎以對、勿枉勿縱。

法務部高層表示,管中閔為依法受到管制的涉密退離職政務人員,若未經核准就逕赴中國兼課,將面臨二年刑責,目前先由北檢釐清事實,調查管中閔是否在未經報請核准情況下就赴中。至於管中閔擔任國發會主委期間,甚至行政院政務委員、經建會主委任內,有無未經報備核准就到中國兼課,相信北檢也會一併查明,法務部不會介入個案。

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規定,基於國家安全考量,包括政務人員、直轄市長等人員,退離職三年內赴中需提出申請,但同條第六項規定,經過原服務機關許可,可依涉密程度調整管制年限。相關單位都表示將予了解。

觸機密保護法 刑責2年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明定,國家機密核定人員,以及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人員,在退離職未滿三年之內要出境,應經其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准;該法第三十六條也明定,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而擅自出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知情官員也表示,公務員若違法兼職,可送監察院彈劾,過去監院就有彈劾違法兼職等案例,但管中閔若遭司法機關查出違法兼職,還違反涉密人員赴中的規定,則要面對更嚴厲的刑責,這部分待司法單位釐清。

教育部次長林騰蛟表示,管中閔的本職是台大教授,對於北檢分案調查是否涉違法部分,教育部尊重司法,台大也應儘速展開校內釐清。依教育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法規,均明文規定公立大專院校教師不得赴中國的學校兼職。

針對北檢立案調查一事,管中閔無回應,記者發簡訊連繫,亦不回應。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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