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設買回機制

 

立法院臨時會院會27日三讀通過財團法人法。(中央社檔案照片)立法院臨時會院會27日三讀通過財團法人法。(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27日電)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今天三讀通過財團法人法。根據三讀通過條文規定,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後來轉為民間捐助財團法人,3年內可捐贈補足差額,回復為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

三讀條文規定,政府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於本法施行前因接受民間捐贈轉為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者,在本法施行後3年內,主管機關經審認該財團法人之政策目的仍存在,而有未能達成社會公益或辦理公權力委託目的,或規避政府監督之情事,得捐贈財產補足依現有基金總額計算之差額,回復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此外,三讀通過的條文也規定,宗教財團法人的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另以法律定之。於完成立法前,適用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前項宗教財團法人之範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 資料來源:中央通訊社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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