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懲法修正案三讀 公務員懲戒案採「公開審理」

公懲會更名為懲戒法院,未來採公開審理。(記者吳政峰攝)

公懲會更名為懲戒法院,未來採公開審理。(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立法院22日三讀通過《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除了把公懲會更名為「懲戒法院」,並新增一級二審,讓公務員可上訴,最重要的是,從原本的「閉門審理」改為「公開審理」,打開潘朵拉的盒子,增加透明度。

司法院指出,新法將公務員懲戒案改為公開審理為原則,僅在案件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當事人聲請不公開並經許可時,懲戒法庭始得不公開審理。透過公開審理,一般民眾將可旁聽審理過程,讓審判程序更為透明,強化審判公信力。

為避免公務員藉由資遣或退休、退伍以規避懲戒責任,新法明定,案件送監察院審查或移送懲戒時起,至懲戒處分生效時止,受懲戒的公務員「禁止」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亦即「防搶退條款」

新增「上訴審」及「抗告」程序,當事人不服一審(3名法官)事實審判決,得向二審(5名法官)法律審提起上訴救濟,均以行「言詞辯論」為原則。不服一審裁定,亦得向二審提起抗告救濟,使公務員權利獲得審級救濟制度的保障。

為避免公務員重複受懲處,新法明定受行政懲處後,再受司法懲戒時,原行政懲處處分失效。此外,若判罰款、減俸、剝奪退休金等金錢方面的懲戒,新法則明定執行期間,以免處於久懸不決的狀態。另增設約聘通譯,保障當事人訴訟權益。

由於已經改為一級二審,如果當事人提起再審,經裁判為無理由,即不應准許,以符合訴訟經濟。

新的公懲法新增22條、修正45條、異動67條,共103條;公懲組織法則新增5條,修正16條,刪除1條,共29條。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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