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色恐怖記憶日 法務部:近3年已平復6198件司法及行政不法事件

法務部指出,受理3年以來,共平復6198件司法及行政不法事件。(記者吳昇儒攝)

法務部指出,受理3年以來,共平復6198件司法及行政不法事件。(記者吳昇儒攝)

〔記者吳昇儒/台北報導〕國民政府於1949年5月19日頒布戒嚴令,直至1992年解嚴,當時我國人民各項憲法基本權利受到限制,許多人因持與當時執政者不同政治意見而遭羈押、判刑乃至死刑,這段期間被稱為白色恐怖時期,行政院則於去年核定每年5月19日為「白色恐怖記憶日」。法務部近3年來,也針對6400起案件進行審查,目前已平復6198起司法、行政不法事件。

法務部表示,2022年5月底開始承接辦理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事項後,迄今共召開29次審查會,審查6400起案件,已平復6198件,當中包含彭明敏(台灣自救運動宣言案)、蔡寬裕(原名:莊寬裕,台灣民族獨立運動案)、馬撒歐‧尼卡爾(原名:林銀福,獨台會案)、陳皆得(鹿窟事件)、許席圖(統中會案)等威權統治時期政治受難者,均已獲得平反。

法務部指出,過去政府處理政治受難事件,著重於金錢補(賠)償,為完整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與行政不法,我國政府於2017年12月27日制訂公布「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並於2022年5月27日修正公布,依規定過去曾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及「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規定而獲得補(賠)償之政治受難者,其所受法院有罪裁判、處分、(軍事)檢察官處分等,自該條例施行之日(即106年12月27日)視為撤銷。

此外,受政府機關或公務員侵害人民生命、人身自由或剝奪其財產所有權之處分或事實行為,亦於該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即111年10月28日)均視為不法,處分並視為撤銷。至於過去未及申請補(賠)償之政治受難者及家屬,現亦可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之規定,向法務部申請平復;經法務部依職權調查證據並召開審查會審查,以確認不法,相關司法及行政行為於確認不法後亦視為撤銷。政治受難者及家屬後續得另向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申請賠償及回復權利。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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