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檢任意妄為,大有問題!

 

北檢針對台北市長候選人柯文哲辦公室竊聽案,除對2名徵信業者向法院聲請羈押未果外,對於柯辦幕僚彭盛韶諭令交保,卻在當事人拒絕下,改為限制住居。檢方的如此作為,即便不論有無政治動機,其適法性也大有問題。

  • 北檢針對台北市長候選人柯文哲辦公室竊聽案,除對2名徵信業者向法院聲請羈押未果外,對於柯辦幕僚彭盛韶諭令交保,卻在當事人拒絕下,改為限制住居。檢方的如此作為,即便不論有無政治動機,其適法性也大有問題。圖為柯辦幕僚彭盛韶再度至北檢出庭。(記者陳慰慈攝)

    北檢針對台北市長候選人柯文哲辦公室竊聽案,除對2名徵信業者向法院聲請羈押未果外,對於柯辦幕僚彭盛韶諭令交保,卻在當事人拒絕下,改為限制住居。檢方的如此作為,即便不論有無政治動機,其適法性也大有問題。圖為柯辦幕僚彭盛韶再度至北檢出庭。(記者陳慰慈攝)

依據刑事訴訟法101條第1項,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雖以被告有逃亡、湮滅證據或串供之虞為理由,但其前提卻須以被告犯嫌重大為前提。也因此,若無任何犯罪嫌疑,卻向法院聲請羈押,不啻是將聲押與否,當成是逼使當事人自白的手段,致違反緘默權的保障。

而就此次柯辦竊聽案,檢察官明明是以關係人或證人身分傳喚柯辦幕僚,卻於訊問後將其改列被告。如此的身分轉換,於檢察實務雖已司空見慣,但這種身分轉換,不僅會對當事人造成突襲,更可能侵害人民的訴訟權保障。尤其在無任何犯罪證據的情況下,檢方亦知不可能達於聲押之門檻,竟又諭令保釋,若相對人為省卻程序之煩而屈服,就等同認罪,致嚴重侵害人民的不自證己罪權。雖然柯辦幕僚並未因此就範,並堅持自己的清白,卻仍遭限制住居,致讓人質疑檢方行使職權的恣意與專斷。

雖然在1997年,我國刑事訴訟法修正,將偵查中檢察官的羈押權去除,而回歸法官手中,但此改革並未徹底。因檢方在認為無羈押必要時,仍可直接命被告為保釋、責付或限制住居。故於檢察官仍握有這些強制處分權限下,就難避免其以此等替代羈押的手段來迫使被告認罪,而使法律所賦予給人民的緘默權與不自證己罪權遭挖空。這於此次柯辦竊聽案的偵辦裡,已完全暴露出種種的弊端。也因此,檢察官所握有替代羈押的裁量權,恐該修法來為刪除,以完全回歸法官保留。

總之,就算檢方偵辦柯辦竊聽案無任何的政治目的,但由其只查竊聽源頭,卻完全無視散佈竊聽資料之一方,就易落入不平等對待的口實。若再加以偵查行為的諸多瑕疵,更讓人懷疑,檢察官所該具有專業性、獨立性與中立性。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開講〉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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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吳景欽

吳景欽
台大法律學士、輔仁大學法律博士。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主任、馬偕醫學院兼任副教授、台灣永社常務理事、台灣陪審團協會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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