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乖乖做冤大頭?

 台灣史上首位在任內被判有罪的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成功退休了,如果公民不表示異議並且採取行動,今後將由全國納稅人以每個月十七.六萬元的退休俸頤養他到完成「天年」,甚至此一個案將成為通案,今後為所有濫權犯科的執法公務員所一體適用。

黃世銘是在前(二○一三)年九月率領特偵組調查立法院長王金平涉嫌關說案時,以違法監聽資料提前報告總統涉及洩密,而在去年三月為台北地院以三項洩密罪一審被判一年兩個月徒刑,違反個資法部分另案偵辦;然二審則至今在高等法院未有結果。此一事件撇開政治問題,單純論法,之所以重大,在於前年十二月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經過三個月的調查,曾公布黃世銘的七大罪狀,包括濫權監聽、違法公開監聽譯文、洩密、違法向總統報告、濫權召開記者會、新聞稿未經查證就發布,以及違法監聽立院總機,因此認為他已不適任全國檢察官的表率,故決議將其移交監察院,並建議撤職處分。

整起事件演變至今,至少呈現了這個國家「官官相護」、「法有疏漏」,以及「有法不行」的三大問題。首先要問誰在官官相護?立法院就國會遭監聽曾將「黃世銘下台案」列入議程,但國民黨團要求交付協商未能處理。本案送進監察院後,總統提名的監委在去年一月兩度表決不過,彈劾失敗。以黃世銘涉案的嚴重性,其離開總長職是主動請辭,在職期間完全未被法務部去職或免職,反之陳守煌與林秀濤則分別獲致行政懲處。至於將在今天再度就本案開庭的高院,拖到黃世銘如願退休後才再審理,若無發現重大新事證確值詳查,恐怕也難免引發議論。

透過以上的「環環相扣」,國人於是眼睜睜地看著黃世銘不是回家吃自己,而是「吃大家」,因此接下來必須討論法有疏漏的弊端。香港的廉政是有名的,比較他們的法制,必然發現其《退休金利益條例》早在這個世紀前就明文規定:已經獲批准給予退休金的公務員,如果被裁定犯了任何與其任職於政府的公職服務相關的罪行,包括接受賄賂或刑事案件等等,則「有關的退休金可予取消、暫停支付或扣減」。反觀我們,到了二○一五年居然是法務部與銓敘部聯手說:判刑未定讞,沒有理由不准退。

黃世銘不必做事每月十七.六萬元爽退,是《法官法》的退休新制給予的。銓敘部依據《法官法》的精神宣稱未來如果黃世銘有罪確定,就會停發月退俸。其實依照目前的法規並未有清楚的文字界定,亟待修法彌補漏失。但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廿四條的修正,以授予法源可追回涉有貪污或刑法瀆職罪的退休公務員退休金,已經由銓敘部送到立法院,現在卻躺在國會有待協商。不僅如此,以銓敘部所擬的草案:若遭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退休金則全數追回;遭判三年以上、未滿七年者則減發退休金二十%;黃世銘似乎根本不在重懲之列,此等立法怠惰與行政袒護,難怪黃世銘們可以有恃無恐?

第三層次則是有法也不執行的通病。《法官法》中新設的「個案評鑑制度」,大家原以為是進步制度,可以有效治理惡檢與恐龍法官,但是經過實踐後的結果,卻是讓黃世銘不必反省、全身而退、享受厚祿,證實是空有制度,執法者視法如無物,繼續看上辦事,導致效能不彰,黃世銘可,眾多不適任檢察官及法官何以不可?這可由清查究竟有多少犯錯法曹被移送得到答案。法務部應得的教訓是什麼?

問題清楚了,最後必須決定我們要不要改?能改,就能讓政治清明,不但出口氣,大家當主人;不改,全民就乖乖做冤大頭,繼續養惡吏並供爽退,沒理由再罵。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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