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豈有聽判的義務


鄭捷案果然符合「社會預期」判了四個死刑。先不說以一條命如何抵償四條命的問題,當日宣判的插曲是,新北地院合議庭執意提解被告到庭聽判,即使被告在言詞辯論終結那天明白的表示他不願聽判。為此看守所還強制押解被告到法庭,引發律師團質疑是否為了「製造新聞畫面」給眾多在旁聽席等著聽判的媒體。

審判長樊季康特別代表合議庭反駁表示,重大社會矚目案件,本來就應以提訊被告到庭聽宣判為原則,且「法律並無規定宣判時,被告表達不願到庭,法院就不能提被告到庭」,還說被告必須知道他所犯的罪刑應受法律制裁,法官也有義務告知被告違法行為必須受到《刑法》制裁,反批律師團「誤解法令」。 

原來「重大社會矚目案件應以提訊被告到庭聽判為原則」,包括我在內的絕大多數法官,鐵定是第一次聽到這種說法。不僅如此,我腦中第一個閃過的念頭是:最高法院自為判決陳水扁總統有罪時,也沒有提解他來聽判,一、二審也沒有強制押解陳水扁聽判。這下子可糟了,扁案又多了一個違法理由! 

樊法官為了解釋他們的強制行為合法,還特別強調「法官有義務告知被告違法行為必須受到《刑法》制裁」,就不知道當社會矚目案件宣判無罪時,樊法官是否也有強制檢察官到庭聽判,告訴檢察官:「國家起訴無辜被告必須受到社會指責的制裁。」 

只是當事人的權利

每回審理的案件在辯論終結時,我總會跟當事人說「宣判時可以不用來,判決書會寄給你(們)」;刑事案件對於在押被告,更是慎重的確定是否沒有意願再被提解到庭聽判,還給被告親自簽名確認。原因無他,為免當事人為了聽判奔波勞累,在押被告的提解勞費與不便(被告是要上手銬甚至腳鐐的),反正主文會公告,隔日上網也可以查得到,不然之後也會送達裁判書,上訴或抗告期間是從送達之後才起算。簡言之,沒有親耳聽到判決不會有害當事人,聽判只是當事人的「權利」,從來就不是「義務」!《刑事訴訟法》第312條還特別規定「宣示判決,被告雖不在庭亦應為之」,這更說明是否聽判是被告可以自由決定的權利。

樊法官另強調「法律並無規定宣判時,被告表達不願到庭,法院就不能提被告到庭」。這句話凸顯法官不尊重被告身為人的立場,將人矮化為法官手中的囊中物,因為法律沒有禁止,所以法官可以為所欲為?這不僅對於法律保留原則沒有正確認識,更是不尊重人性尊嚴。被告不願到庭聽判的理由很多,可能因為太忙,也可能因為不好意思,更可能是出於對法院的失望或抗議,更別說在押被告每回出庭的人身不便與「被囚犯化」的標籤,更容易讓被告卻步。

總之,所謂矚目案件的被告有聽判義務的說法,不僅違法,更是侵害被告的人身自由,且不是每個人都願意成為矚目案件的被告,相信樊法官以往承辦的其他重大矚目案件,也不致強制被告到庭聽判,但何以獨獨本件如此?這種濫用裁量權為不合理的差別待遇的作法,也違反平等與比例原則。

對了!最高法院至今已有十幾件殺人死刑案件的言詞辯論,這可都是重大社會矚目案件吧。君不見宣判時全都沒有提解被告到庭聽判。在樊法官的「沒有誤解」法令的認識下,全是違法宣判的案件,這該怎麼辦才好? 

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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