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名章對決實質影響力

讓陳水扁身繫囹圄的龍潭購地案,是源自於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收購台泥的土地而起。若說貪污案必須有金錢上與主事者行政權力上的對價關係,最高的負責單位也應該是行政院長。而我們的司法單位,不但捨棄了法定職權說的經驗法則,更首創了「實質影響力」的判決;陳水扁沒有在任何公文上簽名,也沒有蓋章,更不能說他是「分層負責的交給行政院長處理」,照樣被判十一年有期徒刑。

相對的,馬英九在市長任內的公文,由他親自帶領的市政團隊所經手的美河市案,中間不管有多少的批示,還包含他自己在電視上、書上吹噓政績的直接間接證據,更有公文與契約上的蓋章,現在竟也能硬拗成那不是他的簽名,只是一個蓋章,是他授權給副市長歐晉德全權處理,他對案子一無所知。

美河市案的司法程序還在進行中,也必須等到馬英九卸任後才會有更多的調查證據出現,這時候我們無法下定論說前後兩任總統在司法上受到不公平的對待,可是目前在輿論上以及政論節目上,我們看到了一些荒唐無理的說法,把「簽名章」跟「簽名」畫上一個不等號,說這是副市長或秘書室蓋的,暗喻馬英九可以不用負責。

當年特偵組陳雲南率領檢察官開記者會公開宣示:「扁案辦不好,就全體下台」,現在所有的選民都眼睜睜的看,我就不相信陳水扁的實質影響力比得上馬英九的簽名章,期盼特偵組能夠用辦陳水扁的態度來偵辦馬英九。

(作者任職廣告業,台中市民)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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