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憲法「統一」與「固有領域」條款

何謂「固有疆域」,向來講不清說不明。資料畫面

姜皇池-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國際法教授

立法院修憲委員會討論《憲法》條文修改,「《憲法》時刻」(constitutional moment)乍然出現,然檢視立院委員所提出共十四件修憲提案,集中於政府體制,如採行總統制或內閣制、恢復閣揆同意權、限制總統國會解散權等等,上述體制問題,固屬重要,且應把握機會建立權責相符,制衡有方的政府體制,吾人衷心期待有所成果,但令吾人更為不解的是:既然要修憲,但《憲法》部分條文違反民主基本原則或無意義,竟文風不動,無任何提案論及是否應處理此等條款?

首先,眾所皆知,民主政治重要特徵是容許人民有重新選擇的機會,因此總統或議員若選得不好,則最低程度內在該等人員任期屆滿後,人民藉由選舉機制,重新進行選擇,所以有人稱民主國家是「選擇共和國」(republic of choices)。從此觀察,任何剝奪人民有重新選擇機會的規定,即違反民主基本原則,民主《憲法》中不該有此種規定。然現今的《憲法》增修條款前言卻規定:「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如此先驗地指向與中國合併,是要求台灣人民一定需與「那個在中國大陸的中國」成為單一國家,一則完全無視事實上願意與中國合併的人數非常有限,更是剝奪台灣人民選擇決定其國家前途之選項,明顯違反民主原則,實應予以刪除。

此外,《憲法》第四條與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五項有關「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特定程序不得變更」等等之規定,亦僅徒增紛擾,無益國權,同樣應予廢除。

何謂「固有疆域」,向來講不清說不明。極端論者甚謂是指「蒙古帝國時期之中國領土範圍」或「唐疆漢土」,亦有認為是一九一一年中華民國建立時疆界,有認為是《五五憲草》之疆域,有認為是一九四七年《中華民國憲法》制訂時之疆界等等,不一而是。

即使是以一九四七年之疆界為準,眾所認知國土極南點是北緯四度的「曾母暗沙」(James Shoal),但「曾母暗沙」實際上仍在水下20公尺,從未露出水面,在一九四七年時是一個客觀上並不存在的陸地,隨著全球暖化,海平面上升,往後曾母暗沙恐亦永遠不會浮出水面,但卻被視為是《憲法》之「固有領土」,並以之教育莘莘學子,令人不解?

更重要的是「固有領土」若遭侵略者入侵,國家無法抵擋,不會因未經國民大會或立法院議決,即使侵略者無所施其詭計?比如大陸已被中共侵佔超過六十年,如今又如何?國際社會普遍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取代「中華民國」,「固有領土」條款並未使中共佔領無效,反造成法律適用多所詭譎與矛盾。《憲法》不是姜太公的杏黃旗,搖一搖,侵略者就灰飛煙滅。無庸諱言,領土得失就是實力問題,《憲法》規定未經議決不得變更,實同贅文。誠摯期待在此《憲法》時刻來臨之際,能一併刪除。

<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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