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美「維持現狀」共識

日前新聞報導,台灣國家聯盟等獨派團體要求蔡英文主席提出「維持現狀」的說明。蔡氏回答說她所提的「維持現狀」與美國所認知的「維持兩岸現狀」的意思很接近,就是「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都不得片面改變現狀。」善哉斯言,這是絕大部分的民意也。

歷年來美國國務院一再強調的是「海峽兩岸不得片面改變台灣既定的法律地位(status quo)」,所謂既定法律地位,就是「日本放棄台灣全部權利,但不指定受益國」,表示台灣主權不屬於包括美國、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國家,這是獨派主張「台灣主權獨立」的根據,也是台灣關係法規定美國法律所定義的「外國」或「國家」應包括和適用於台灣的原因。

台灣關係法把台灣分為台灣人民和由中華民國改名而來的「在台委任統治當局」(governing authorities on Taiwan),因兩者都被稱做「台灣」,所以讀者應依文脈判斷是指主權者的人民或被委任統治台灣的在台當局。例如蔡主席所言「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台灣是指中華民國或在台委任統治當局;而美國所指「外國包括台灣」的台灣應指人民。美國嚴格規定台灣主權由日本放棄以後,屬於台灣人民,不屬於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人民只要定調台灣人民,隨時都可依法選出「台灣總統」,落實內政外交和國家體制。

(作者為台生報發行人)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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