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秀柱與洪智坤

有人說:洪秀柱與洪智坤有甚麼好比的呢?如果以我自己部落格的網路聲量來說,洪智坤遠大於洪秀柱許多呀,說起來,洪秀柱被我寫到的機會,甚至遠遠低於從前有個匿名網友【不平則鳴】。

閒話一下,我的部落格自從被UDN冰封起來之後,來者寥寥,只剩下幾個匿名網友留言,但是最近不知道怎麼著,來了大量匿名網友用噁圖強力對小格大肆攻擊,每隔兩分鐘貼一張圖,內容是把蔡英文跟大便還是活死人,骷顱合成在一起。我只好改變我四年多來對來訪網友不設限的規矩,只限UDN會員留言,這樣應可有效阻絕某股強大勢力,連小小沒人氣的部落格也要殲滅的意圖。我把如何加入UDN會員的方式鉅細靡遺的請網友去看,大概只要填個EMAIL就OK,但是這位【不平則鳴】就聲稱我的部落格是一言堂,從此就不來了,我還是在此聲聲呼喚,希望【不平則鳴】網友只要登入就能再發言囉。

我這裡唯一提到洪秀柱的新聞,說來好笑,竟然是從前有個范蘭欽事件,我跟范先生說洪秀柱在電視上公然罵人是狗都判無罪了,你寫甚麼【暴獨的宦犬】誰曉得那是甚麼東東呀,看過的人有看電視的多麼?肯定沒事的,范先生還因此跟我道謝。底下是洪秀柱如何上電視罵人是狗的司法新聞,最後一判..

罵游錫堃是狗 洪秀柱被罰兩千2008-03-06
〔記者孫友廉、陳曉宜、李欣芳/台北報導〕立委洪秀柱於二○○六年間參加政論節目,罵時任民進黨主席游錫堃是狗、比狗還不如、不夠資格做狗,高等法院昨天上午宣判,認定觸犯公然侮辱罪,撤銷一審無罪判決,改判洪女罰金新台幣二千元,可易服勞役,緩刑二年。高院指出,指人是狗已足以貶損人格、尊嚴,逾越言論自由的範疇,基於洪女在法庭表示,政治人物應謹言慎行,有意跟游和解,但不被游所諒解,才宣告緩刑。洪秀 柱表示尊重司法,但譏諷法官說:「這位法官顯然不是愛狗人士。」另解釋和解一事說,是合議庭勸其和解,她才表示不反對。游錫堃回應,這是還他公道。

我是看不懂判洪女罰金新台幣二千元,可易服勞役,那就是不交2000元就要去勞動服務囉,可是這樣的判刑,又要緩刑兩年,那是說這兩年只要不再犯,就不用服勞役跟交2000,不知道是不是這個意思?

洪秀柱(圖)以「狗」批評游錫堃,遭判罰款。

在回頭看洪智坤前,先看則外電,關心一下世界..

沙烏地阿拉伯部落客巴達威(Raef Badawi)因架設「沙烏地自由解放論壇」(Free Saudi Liberals),鼓勵人們辯論宗教、政治問題,被以「侮辱伊斯蘭教」罪名判處10年有期徒刑、1000下鞭刑,沙國高等法院7日維持原判,巴達威不得再上訴...鞭刑可分期20周執行,每周鞭50下。巴達威今年1月初接受第一波50下鞭打後,便因健康問題,暫緩行刑。巴達維的家人警告,連續20周每周鞭打50次足以導致巴達維喪命。

可憐!由此可知全天下所有極權專制國家的法官長的都一樣,只是執政者的保險套或砲決的砲,犬決時的犬,別再鬼扯啥應報說或是義正辭嚴反廢死,廢死條例一出,幾百個死囚不分死幾人手段多兇殘通通都廢死光了。而且全天下獨裁體制都會嚴懲罵政府或貪官或宗教的人,像是台灣就不能罵慈濟,節目會不發通告或讓主持人掉眼淚,也不能罵政府貪官,因為只要罵多了口誤,把月份說早了,或是喬人家公司業務..ㄟ,這竟然是錯的,一群人去到一間國營企業喬的竟然不能是這間公司的業務,而是要說成喬選舉,這樣就要罰錢並登報道歉。

有關喬選舉說成喬爐渣,九月說成七八月,洪智坤登報道歉的冤案,請參:

指吳敦義「喬中鋼」 洪智坤判3月,2014年05月20日
二○一二年七月檢調偵辦林益世索賄案期間,洪智坤在臉書爆料稱握有「中鋼高階員工」提供的資料,指二○一一年七、八月間,吳敦義夫婦曾南下高雄帶林益世密會鄒若齊,「吳敦義當時向一手提拔的鄒若齊強調,林益世是他在南部最重要的朋友,中鋼要全力配合」、「請問吳敦義,這是你唯一一次帶著林益世去中鋼『喬事情』嗎?」影射吳指示鄒配合林益世要求分配爐渣利益,並據以向陳啟祥索賄。但法院調查發現,洪智坤由國民黨前高雄市議員戴德銘處得知吳帶林去拜會鄒,是為了選舉而非爐渣供給,且洪明知會面時間是在九月,卻仍虛構「七、八月間密會喬事」等內容並在臉書公布,損害中鋼公司與鄒若齊名譽,已構成誹謗罪。

綜觀這份強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的判決書,略以洪智坤說的喬事情與七八月間,是種事實陳述,實際上是九月去喬選舉,但是七八月間是洪智坤請特偵組查的呀,可見不論是七八月或喬事情都是意見表達,除開憲法保障人民(可不是保障法官或貪官喔)有言論自由的權利,法官這份判決書全都是他的意見表達,要不然人家說喬事情,法官硬栽甚麼影射(古文字獄,現在或者稱為誣告),說他就是說在喬爐渣,然後說喬爐渣是陳述事實,事實又是喬選舉(可是查證林益世的法庭證供,偏偏又說他是在前一年為了(馬)選舉收陳啟祥6300萬的,又跟林不符了),然後就套誹謗罪公式:

因為某人說了一個字或一句或一段或一篇不實之事..

可是這有可能是意見表達時的口誤或記錯了或是放屁或說謊呀?要是說謊要關,馬總統不就可以關上一千年了?

也就是某人有說謊,然後讓告訴人感到名譽受辱,即為誹謗。

這第二個條件完全是告訴人的個人意見,根本無從驗證(甚麼感到受辱?這不是言論自由是甚麼),也沒有甚麼事實或說謊的問題。換言之,這個法條根本就是個垃圾,骯髒鬼用來箝制人民表達言論自由以免讓貪官無所遁形的工具..

試問你要如何由一個事實,加上一個言論自由的意見,來證明別人言論自由的意見不是事實,還可以把他關起來呢?

申言之,不是【林益世靠中鋼管理問題貪污6300萬讓中鋼或鄒若齊名譽受損】,反而是洪智坤把吳敦義帶林益世去中鋼見鄒若齊的時間從九月說成七八月(都說請特偵組查一下了,是意見好嗎),說喬事情被法官栽贓成喬爐渣(怪哉,去中鋼不是去喬爐渣?難道是去喬選舉)..踏馬的,還真邪門,竟然真有白癡會跑去人家公司喬那間公司不該管的業務(選舉)還沒被人轟出來的..喔,我是說這裡竟然真的是去喬選舉ㄟ,也就是林益世為了選舉收陳啟祥6300萬喬爐渣..法官說喬選舉就可以,洪智坤說喬事情就要先給法官改成喬爐渣然後讓中鋼與鄒若齊感到名譽受損再給司法判誹謗。像這種司法簡直骯髒到無法言喻!在從前就真的能聽老小蔣說「死刑可也」就槍斃人,一點也不怕有應報..或是白布染黑把江國慶凌虐到自白殺人後活活槍斃;在今天就能用【誹謗貪官】類的怪罪把洪智坤明正典刑,叫他登報向貪腐的政府或高官們道歉

更離譜的還有洪智坤臉書上向特偵組告發貪污問題的行為,除開憲法保障,還該受底下這些法律的保障才對不是?

貪污治罪條例第十八條(獎勵辦法)
  貪污瀆職案件之檢舉人應予獎勵及保護;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各機關應採取具體措施防治貪污;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10條
  受理檢舉機關,對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資料及檢舉書、筆錄或其他有關資料,應予保密,另行保存,不附於偵查案卷內。但法院為釐清案情或審核檢舉獎金有必要者,得調閱之。無故洩漏者,應依刑法或其他法令處罰之。

由以上洪秀柱與洪智坤的比較,我們可以知道,這個國家其實是分有兩種司法,一種是對洪秀柱,一種對洪智坤,關於洪秀柱為何要在電視上公然罵游錫堃是狗這件事,今天已無從考證,但肯定不是為民先鋒在追貪除弊;反觀洪智坤是為了林益世貪污案在臉書上向職司高官風憲的特偵組公開檢舉請求他想到是人民花錢養著他們的,好歹也查一查這個貪汙案背後的脈絡。誰知這樣就被告成誹謗?洪秀柱罵人是狗,洪智坤說請特偵組查,把九月誤為七八月間(當時若講成七八九月間不就好 了),法官個人意見認為是去"喬選舉"說成"喬事情",被法官又用個人意見認為是隱射維民所止是要把雍正去頭..喔,文字獄般的猜測洪智坤心中想說的是" 喬爐渣",然後就說九月不等於七八月,喬選舉不等於喬事情(踏馬的,搞不好有包含關係..沒關係,加上法官點石成金入人於罪的法術就成了)..的喬爐渣, 並且經中鋼公司與鄒若齊提告,也就是說洪智坤是以"不實之事",使中鋼公司(奇怪ㄟ,林益世靠中鋼廢爐渣生意貪汙6300萬還要加貪8300萬,中鋼怎麼 就不覺得名譽受損呀)及鄒若齊名譽受損,誹謗罪一審三個月(洪秀柱罵人是狗則是無罪),二審還是三個月(洪此時判罰金2000塊,還緩刑兩年咧)。

所謂人比人氣死人,公平,就是所有人一律平等,但是有的人比所有人更平等,以及平平攏是姓洪,大細漢怎麼差這麼多?

這裡只是要告訴大家,在台灣的司法分的兩種,一種適用高級的人,刑不上大夫,罵人是狗也沒關係,另一種則是禮不下諸野,對於劣種人,會去當慰安婦的台灣人後代賤種,那種連狗都不敢罵,只有文謅謅客客氣氣的懇求特偵組拜託查一下,是七八月還是九月,是喬事情還是法官說的喬選舉栽在洪智坤嘴巴的喬爐渣,並受憲法與一堆法條保障的,這些全都是引蛇出洞騙人用的...

那就看看阿拉伯,想想自己,沒給洪智坤判10年有期徒刑、1000下鞭刑,每周鞭個五十下,把人活活鞭死,台灣人就該山呼馬總統萬歲,謝天又謝地囉。

< 資料來源:天地有政氣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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