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都當不好 也能當大法官?

大法官被提名人、士林地方法院院長林俊益。

作者:錢建榮(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立法院突然排定本週要審查新提名的四位大法官人選,只有兩天的審查時間,然後週五就要投票。相較於執政黨立委在服貿協議的「半分鐘」審議前,至少還召開好幾場公聽會,果然,兩黨對於影響人權保障與憲政秩序如此深遠的大法官人選,全然無感更無知。

這也難怪,閱讀四位大法官提供給立法院的「自傳」,尤其分別來自檢察與審判實務界的兩位人選,與其說他們「檢審實務」經驗豐富,不如說「檢審行政」經歷完整。當過司法院刑事廳廳長,現任士林地院院長林俊益的自傳,談起他刑事審判經驗,除了交互詰問,還是交互詰問,還不忘提醒立委,他為此記了好幾個功,卻忘了《法官法》早廢除了「記功嘉獎」這種將法官矮化為行政公務員的獎勵制度。

至於他究竟審理過甚麼樣的審判案件,寫過甚麼具有憲政意義與人權關懷的裁判書,不是略而不提,是因為從沒寫過,所以一件也講不出來。至於出版的專書及文章,不是將前人的文言文古書翻成白話文,就是實務判決的堆積與技術性法條演繹,全然看不見憲法的高度,更找不到他對於人權的仰望與社會關懷。法務部次長吳陳鐶也一樣,講來講去的偵查經驗全是檢察長期間,底下檢察官做的事,到底與他有甚麼關係?更別說著作都是老掉牙的十幾年前產物。

林俊益院長最「黃金」的年代(別誤會,當然不是說他十幾年前在士林地院當法官,發起集資打造「黃金船」致贈當時院長的事),就是任職刑事廳長的那四年多。看他自傳中洋洋灑灑、神采飛揚的說著「他」推動哪些法案與司法行政作為。

但這些司法行政經歷與成果,哪樣不是長官交代,上命下從的工作,換了任何一位廳長,也做一樣的事。更別說這些司法行政經歷,有些根本是他前任廳長規劃的,而推動被告的接見交通權及刑事補償法法案,其實是大法官釋字654、670號解釋的功勞,從來就不是他主動發想創設;其他推動人民參與審判是司法院長的政策,原住民的強制辯護措施則是立委的強力要求,才不得不做;至於兩公約配套的發送一般性意見書給全國法官參考,更是筆者在人審會上向司法院長提出的建議,怎麼也變成他的創意與政績?而所謂提審法或國際司法互助,因為設計失當,根本看不見成效。連洪仲丘以生命換來,「一九八五行動聯盟」催生的軍司法一元化,竟也變成他的功勞?其他所謂保障被害人權益等制度,明明是人家法務部的事,而且做得還零零落落,也能被說成他的成就?

也休怪林院長要「借用」這些經歷,否則若扣除這些看似豐富的司法行政經歷(包括推動交互詰問喔),他在審判上的表現貧乏得可憐。不過,誰又能忽視他在審判上最大的貢獻:判決馬英九總統的台北市長特別費無罪!由他主筆的判決理由,一方面不同意原審無罪判決所採的「實質補貼」大水庫理論,因為這會有利即將涉訟的陳水扁總統;他方面卻無視一半特別費進了配偶口袋的客觀行為,只簡單一句:因「誤認而缺乏主觀之犯意」(但輪到陳水扁就不會誤認?),就變成無貪污犯行,護航馬總統成功。

面對如此重大的法律爭議問題,既然不同意一、二審的法律見解,卻反於實務常情,不撤銷發回,而是上訴駁回無罪確定。為甚麼?因為馬總統才剛選上,若是撤銷發回,不幸改判貪污有罪,總統也別當了。多麼「體貼呵護」的判決,馬總統在最後任期提名他為大法官「泉湧以報」,難道不是將公器私相授受?雖然林院長辯稱這是上訴不合法的形式判決,卻自相矛盾只為夾藏不利於陳總統的實體理由。對馬總統放水,但卡住陳總統。騙得了外行人,卻瞞不住內行人。

大法官維護憲法與人權,要有敢於挑戰立法權的決心,大法官更不時需要處理憲政敏感議題,所以論者有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是「政治法院」。然而,一個習於司法行政,服膺上級指示,唯命是從,審判乏善可陳的法官,怎可能會是適任的人權大法官?司法院推薦「被告」提名判他無罪的法官,面對如此嚴重的倫理衝突,法官竟還大剌剌接受(餽贈)?我們還有法官倫理嗎?更荒謬的是立委諸公卻全都視而不見,準備配合大放水、大放送?讓人不免懷疑,朝野私下究竟存有多少暗盤交易?這到底又是給臺灣社會甚麼樣的示範?

<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引用網址 >
分享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