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來看一則新聞報導: 離職無論任何理由得賠2萬元!網友:畜生條款,沒人性 裡面有幾個條文長這樣: 一、 應聘後卻聘時,不論任何理由,均應賠償新台幣貳萬元。 二、 於離職日三各(個)月以前(含)提出者,罰一各(個)月薪資,於離職日三各月後提出者,罰二各(個)月薪資。(這不就是要人家不能離職嗎?) 三、 聘約期間如就學、出國(限依親、移民)、結婚、因病不適宜工作、殘廢等需要離職者,應提出有效證明經董事長核准,且離職日須在開學日、出國日及結婚日的前三個月,但因病不適宜工作及殘廢以董事長核准日為離職日。違約罰款由董事長擬定,但以不超出聘約三之範圍。 四、 無論不續聘、不應聘、違約或正當理由之離職,均需於離職日二個月前提出離職申請,並依規定辦理離職手續,否則視為違規離職,應賠償一個月全薪。 五、 聘約期滿,不在應聘,或終止聘約,應即辦理移交呈請本會核准始得離職,並不得因此而要求任何津貼及費用。 好,這些當然是很可惡的條款,但我接勞資糾紛調解業務幾個月,我只想跟大家說一件事情--這是常見條款。 當然,惡劣到這麼「完整」的還真是不多見,但我見過離職要陪六萬的,而十多年前我離開醫院時可是賠了十萬,那時也不知道這是違法的,那時若懂法令的話我根本不用陪。 而新聞底下留言也很寶,居然很多人以為廠商不會天真到把這些違法條文訴諸文字,真是對不起了,真的他們就是這樣訂,甚至還大辣辣的送工作規則想要我這邊幫公司備查,只因為老闆覺得自己很了不起,根本不甩勞基法,因為這叫「私人契約」。 這一點很重要,很多員工也以為這叫私人契約,所以就隨便資方予取予求(我當年就是這樣蠢),其實這是錯得,勞動契約雖然屬於私法契約,但基於勞資對等原則,偏偏資方佔有絕對優勢,所以才會用勞基法來約束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所以雖然你是私人契約,卻必須以勞基法為底限。 最近真的聽太多老闆在叫囂著「現在勞工態度很差,動不動就搬勞基法出來」……建議看看這篇「一代不如一代」,然後想想你當年是怎樣的。 勞基法是底限,你給員工的福利低於勞基法還好意思說你是老闆?不適任老闆就是要淘汰掉啊!你公司倒了關我屁事?惡質企業本來就該剷除啊! 台灣就是這種奴才觀嚴重,永遠只想剝削員工,要增加利潤,最好當然是產品能賣,然後價格合李所以能有足夠利潤,而利潤夠不夠當然必須把經營成本也算進去才行,偏偏台灣老闆想的永遠是砍員工薪水,光這一點就夠賤了,還好意思說員工忠誠與工作態度不佳?先想想你連勞基法的底線保障都不能遵守了,請問你有照顧員工嗎? 勞方自己也是問題,因為不願意去理解自己權益,更不敢捍衛自己權益,所以常常到被壓榨過頭了才來找我們,不少情況還滿離譜的,但這些很多其實根本是應徵時就能避開的啊! 因為暑假要到了,很多學生會去打工,而最近也常發生打工學生被壓榨的案子(尤其是飲料店跟餐飲業,違法的非常多),大家真的要注意以下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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