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歐之故意殺人案統計比較:台灣內政部的異想世界

Effroyable Tuerie

圖1.「兩個年輕的農場男傭殺害五人」。Effroyable Tuerie, deux jeunes valets de ferme assassinent cinq personnes : assassinat de M. et de Mme Verrières, Paris, 1911, p.1. Source: gallica.bnf.fr.

Finally, […] we include the homicide rate as an explanatory variable. […] As expected, a higher environment of crime and violence tends to reduce the attractiveness of the country to foreign investors.

OECD, New Horizons for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2002

日前有一位讀者在〈廢除死刑是否會使殺人案增加〉討論欄引用東森新聞那篇問題多多的〈歐盟指責槍決死囚 殺人案犯罪率卻比台灣高〉。在東森那篇報導於2012年12月23日刊出後,即有幾位網友發現其中引用的數據有問題;他們都相當客氣,大多僅點到為止。那些有問題的數據來自咱們的內政部,而且內政部至今仍年年製造同樣的問題。

 

循著東森新聞報導所提供的連結順藤摸瓜,結果摸到毒瓜:「表52. 主要國家毒品犯罪案類-犯罪人口率」。不過,這好歹是條線索。前後左右摸一摸,終於讓我摸到問題資料的源頭:內政部的〈內政國際指標〉表43「主要國家故意殺人案-既遂犯罪率」。為保留證據,我將這個檔案另行備份

殺人案統計的單位

在對「殺人案」作量化分析時,通常要處理的基本項目有三個:案件數、受害者人數、罪犯人數。跨國比較研究通常會優先著眼於其中某一個,而且各國研究者選的通常是同一個。

如下圖所示,台灣官方的〈內政國際指標〉以「/十萬人口」數為單位。

圖2. 內政部,〈內政國際指標〉,表43。

在警方與司法機關的運作上,案件數的統計不可或缺。沒有案件總數,破案率無從計算。案件數的重要性毋須我們多加解釋。

可是,聯合國、歐盟、與相關的重要學術機構多年來優先使用的是homicide rate,其計算方式是:「死者人數/十萬人口」。歐盟在其統計網站上明確地指出,他們在統計homicide時所使用的單位是受害人數,不是案件數:

In contrast with other offences, the counting unit for homicide is normally the victim rather than the case. (Eurostat, “Glossary: Homicide”)

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UNODC)在Global Study on Homicide採用的定義是「unlawful death purposefully inflicted on a person by another person」。OECD的How’s Life? Measuring Well-being所使用的homicide rate之資料來自UNODC,當然也就接收其定義與計算式(參閱:OECD, How’s Life?: Measuring Well-being, OECD Publishing, Paris, 2011, p. 242)。

美國司法部的統計也是以受害者人數為單位:

圖3.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Homicide Trends in the United States, 1980-2008, November 2011, p. 2.

老美的人口統計局所提供的「殺人案統計趨勢」基本數據來自司法部。下圖出自該局所編的Statistical Abstract of the United States: 2012,它先列出受害者人數,然後列出的是以全體人口(每十萬人)為分母的的比率。

圖4. Statistical Abstract of the United States: 2012p. 200.

各國各有其公佈數字的方式。例如德國警方的年度犯罪統計先交代案件數,到了第六章才處理被害者的資料。他們的網站上也有國際統計資料,那幾個網頁所提供的不是數據,而是一些說明與超連結。使用者會被引導到歐盟、聯合國等國際組織或研究機構的相關網站,包括Eurostat以及UNODC。這招頗聰明:不必重複別人家做過的事,而且連copy數字的功夫都省下來。查閱者到了UNODC與EuroStat那邊,看到的統計單位當然是「受害者人數」。

在我查閱過的政府網站中,挪威的作法最乾淨俐落。他們以一張表格依次把「案件」、「受害者」、「犯案者」、「未偵破案件」四種首要數據列出。

圖5. 挪威警方的殺人案統計。Source: Politiet, Nasjonal drapsoversikt 2014, p. 2.

新事證的出現與認定會使殺人案的統計數據改變。警方可能突然發現,去年的某件自殺案或意外死亡其實是謀殺;或者發現,五年前的一件謀殺案本是件意外死亡事故,卻因肇事者想撇得一乾二淨而加工製造成殺人案,同時嫁禍他人。在所有的官方統計項目中,殺人案的數字是最容易被修正的一種。

關於挪威的殺人案,歐盟的統計資料尚未更新(按:挪威未加入歐盟)。挪威在2011年發生殺害77人的極右份子攻擊事件。只消看2011年資料,即可得知,歐盟採用的計算單位是被害者人數:

圖6. Source: Eurostat.

以上的數字直接被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UNODC)使用:

Homicide_Norway_2000-2012_UNODC

圖7. Source: UNODC Statistics.

該機構抓取各國歷年人口數當分母,然後算出homicide rate(他殺死亡率,即上圖最底下的那一列)。

一言以蔽之:量化比較各國殺人案時,世界通行的首要計算方式是數屍體,而不是數警察局裡有幾件殺人檔案卷宗

為什麼這些國際機構選擇的是「死者人數」,而不是像台灣內政部那樣地以「案件」為單位?當然不是丟銅板決定。

首先,以我們剛才看到的挪威2011年攻擊事件為例:如果以案件為單位,那就只是一個案件,它使當年的總案件數從35變成36;而若以死者人數為單位,此案使全年死者數從35變成112。當然,這種事極少發生——至少在挪威是如此。

不過,「一案兩命」並非罕見:在美國,1995-2008年期間每年有超過3%的命案屬於此類。超過三名死者的命案在美國也是年年都有。一般而言,案件數小於或等於受害者人數。假設某國的總案件與總人口數年年都一樣,但是「一案兩命」的比率年年提高,那麼,該國人民生命受暴力危害的程度是不變,還是變差?

其次,在某些狀況下,案件數可能會視警方的認定而改變。假設有兩個幫派互相競爭,接連派人襲擊對方,在一個月之內於10個地方造成命案,雙方分別有15人、18人死亡。在這個故事裡,有幾件命案?十件?兩件?一件?

更簡單、且可能更易發生的一種情況:一家三口同遭謀殺,結果是一人死亡,兩人逃過一劫。這算一件殺人既遂案?一件殺人未遂案?若皆成立,則擺在眼前的是兩件謀殺案?抑或:1 + 1 = 1?或者,是否該將它視為「三分之一」件殺人既遂案?

計算犯案者人數的方式也有類似的麻煩:「一人殺多人」、「多人殺一人」皆非罕事,何況往往有主謀、幫兇之別。五人犯同一案,可能主謀只有一人,實際動手的有三個,另一個只負責把風。

相對而言,以死者人數為單位的計算方式比較單純。它還有個優點:可以跟衛生機關的死因統計相對照。而且,如果某國的警察或司法機關沒有可信的統計資料、甚至根本沒資料,WHO的死因統計可作為替代品。UNODC的作法是利用被歸於ICD codes X85-Y09那幾項的死亡人數。在該機構的統計資料中,許多非洲國家的他殺死亡人數即來自WHO。

十多年來,我們在台灣常聽到「與世界接軌」,現在的掌權者尤愛喊這個口號。可是,警政署的網站卻很難找到符合世界標準的他殺死者統計資料。照理說,《警政統計年報》應包含各重要項目,但是關於「故意殺人」,我們只找得到「發生數、破獲數、嫌疑犯」、「被害者人數(包含殺人未遂)」。在《警政統計年報》中,「道路交通事故」有死者人數,「故意殺人」卻沒有。警政署真是奇妙。

警政署找不到的資料會不會出現在其上級機關內政部?《內政統計年報》有「刑案被害人死傷人數」,但其中的死者人數包含了「故意殺人」以外的受害者。其中,「故意殺人」之「受害者」跟警政署的資料一樣,包括命大而逃過一死的人。遍尋內政部網站的統計資料,我還是找不到這個理應優先出現的項目。

往下級找呢?當然是找刑事警察局。刑警局網站放在「犯罪預防」項目下的「各類型犯罪統計」全無受害者資料(雖然刑警都知道,有相當比例的刑案罪犯與受害者彼此是熟人、甚或是家人,對受害者的瞭解往往是通往破案的必經道路)。

法務部呢?除了案件數統計之外,《法務部統計手冊》裡的殺人案統計只有案件數與被告資料。至於法務部司法官學院2000年以來的研究報告《我國犯罪狀況及其分析》,也是一樣。其中《102年犯罪狀況及其分析》的表1-4-2「91年-100年各國殺人犯罪的犯罪率、破獲率趨勢」亦是以「件」為單位,而且台灣的部份包含殺人未遂。該表的歷年「犯罪率」相當接近UNODC資料庫裡的台灣homicide rate:

表1. 關於台灣殺人犯罪的兩項統計,皆包含「殺人未遂」案件

法務部《102年犯罪狀況及其分析》中的台灣「殺人犯罪的犯罪率」(件/十萬人) UNODC之Global Study on Homicide第128頁所記載的台灣之homicide rate (per 100,000 population)
2002 4.8 5.1
2003 4.2 4.7
2004 3.8 4.0
2005 3.8 4.0
2006 3.7 4.0
2007 3.6 3.8
2008 3.2 3.5
2009 3.2 3.6
2010 3.0 3.2
2011 2.7 3.0

台灣官方公佈的殺人案統計數字大多包含殺人未遂,且未詳加註明。UNODC可能誤以為台灣的統計依循國際標準,錯將這些死活不分的受害者人數當成「殺人既遂」的死亡人數,因而計算出偏高許多的homicide rate。台灣不是聯合國會員,聯合國旗下的這個機構八成沒跟台灣直接接觸。台灣在國際上遭受排擠,因而動輒遇到別國不會遇到的一些問題,其中有些甚至攸關人命(例如防疫)。我們此處討論的這一個雖然只跟統計數字有關,但是聯合國報告裡比實際高出許多的homicide rate難免會無聲無息地損及台灣的利益:世人會因而高估台灣社會裡的人身安全威脅,而這或多或少會減損外人前來觀光、投資的意願。

其實,台灣官方出版品中並非全無我們要找的資料。就我所知,至少有一份資料(而且可能只有這一份)有謀殺案死亡人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每年編制的《中華民國刑案統計》,其中有「 歷年故意殺人、傷害案件傷亡人數分析」。怪異的是,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的網站皆無此重要資料。我尋尋覓覓,終於在國家圖書館的網站挖到寶。可惜,目前只能看到2007-2011年的那幾份紙本掃描。本文稍後會利用這些資料來比較台灣與歐洲的情況。

〈內政國際指標〉中的幾個德國數據:以人數充當案件數

我國內政部宣稱其〈內政國際指標〉的「主要國家故意殺人案-既遂犯罪率」以「/十萬人口」為單位,但其中有些數值可能是以「死者/十萬人口」為單位。

德國為例,內政部告訴我們2010年是每十萬人0.85「件」。UNODC的報告則告訴我們,2010年德國的殺人案死亡率是每十萬人0.84「人」。案件數通常小於或等於受害人數,而既然0.85與0.84差距很小,內政部的資料可能大致正確,也可能錯誤。

我不知道內政部裡面有沒有人懂德文,但我至少確信該機關有許多人會讀英文。在德國警方網站上,不難查到2002年以來的英文版年度犯罪統計報告,其中的殺人案資料包含既遂、未遂這兩種情況的案件數與被害者人數。Police Crime Statistics Yearbook 2010 – abridged version告訴我們,murder andmanslaughter的案件總數與未遂案數分別是2,218與1,617:

圖8. Bundeskriminalamt (Federal Criminal Police Office), Police Crime Statistics Yearbook 2010 – abridged versionp. 18.

兩數相減即為「既遂案件數」:601。2010年年初的德國人口81,802,257,所以每十萬人的案件數0.73,而非〈內政國際指標〉所謂的0.85。

乍看之下,這個0.12的差距似乎不多;但是在人口八千多萬的德國,每個0.1就代表80件以上的案子。若要達到台灣內政部告訴我們的數字,德國2010年必須另增98件既遂命案才行。

若相信內政部的錯誤數字,我們會認為德國的犯罪率是0.85,高於台灣的0.76。然而,德國的真正數值是0.73,略低於台灣。

同一系列的德國資料告訴我們:台灣內政部提供的2007-2011年德國數值全都偏高

表2. 德國殺人既遂案件(件數/每十萬人口)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台灣內政部數據 0.96 0.99 0.89 0.85 0.86 0.85 0.88 0.67
德國警方數據 0.97 0.99 0.84 0.80 0.77 0.73 0.75 0.66
資料來源:內政部,〈內政國際指標〉,表43;Federal Criminal Police Office (Germany), Police Crime Statistics Yearbook, 2005-2012;Eurostat.

這些偏高的數字從何而來?它們都相當接近以「死者人數」為單位的homicide rate,除了2011年。若改以死者人數為單位計算,2011年的數值應該是0.81。內政部的0.88到底從何而來?天曉得!

〈內政國際指標〉裡的挪威與瑞典犯罪率:更大的偏差

我們先前看過挪威的案件數。根據那筆資料,按照台灣內政部的定義與算式,計算的結果是:台灣內政部給我們的挪威犯罪率偏離正確值的情況更嚴重(見下圖)。

表3. 挪威殺人既遂案件(件數/每十萬人口)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台灣內政部數據 1.32 1.12 0.62 1.03 0.95 0.96 0.79 1.00
挪威警方數據 0.63 0.69 0.58 0.63 0.54 0.58 0.73 0.58
資料來源:內政部,〈內政國際指標〉,表43;Source: Politiet, Nasjonal drapsoversikt 2014, p. 2;Eurostat。

再次檢視2010年資料:內政部告訴我們的挪威殺人犯罪率是0.95,高於台灣的0.76;事實上,挪威的數值才0.58而已。

內政部提供的瑞典數值誤差更驚人:

表4. 瑞典殺人既遂案件(件數/每十萬人口)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台灣內政部數據 2.64 2.64 2.82 2.27 2.47 3.51 2.42 2.48
瑞典國家預防犯罪委員會(Brå) 0.92 1.01 1.22 0.89 1.00 0.97 0.86 0.72
資料來源:內政部,〈內政國際指標〉,表43;Brottsförebyggande rådet (The Swedish National Council for Crime Prevention), "Anmälda brott: Övergripande tabeller - Slutlig statistik - Tabell 1. Konstaterade fall av dödligt våld, åren 2002-2014" ;Eurostat.

奉勸內政部官員甭拿瑞典國家預防犯罪委員會(Brå)編製的Reported offences, 1950-2014之類的資料來辯解。我將其中的數據拿來計算過,其結果非常接近台灣〈內政國際指標〉裡的數值。內政部的資料固然有其根據,然而Brå在那張統計表的註1明白提醒查閱者:

Statistic figures on reported completed murder and manslaughter are higher than the actual number of murder and manslaughter. In 2008 the actual number after investigation was 80.

那張統計表只是警局登錄案件的初步統計,其中的2008年殺人案件數為209。如其註1所言,經過偵辦後,確認的案件只有80個。本文表4裡使用的是瑞典官方的確定版資料,也是來自Brå;我把它們跟Eurostat裡的死者統計比對過。內政部官員若要質疑這些數字,請逕洽瑞典政府。

管他是不是瑞典,政府的統計數字並非不容質疑。北歐國家的相關資料被多國學者仔細研究過。不論怎麼算,瑞典1950年以來的homicide rate未曾超過2,而本世紀以來的最大值更只達1.24。下圖是三種資料來源(犯罪研究、官方報告、死因統計)所揭示的瑞典homicide rate:

YearRate圖9. Homicide rate in Swedenaccording to different sources, per 100,000 inhabitantsNRILP-CHTS Id 411NRILP-CHTS Id 414 (Brå, etc.)Hanns von Hofer et al. (2012)195019601970198019902000201000.511.522.5elysii.net
Source: Martti Lehti, NRILP Comparative Homicide Time Series (NRILP-CHTS): Homicide trends from 1950 until 2012, Research Brief 32/2013, Helsinki, National Research Institute of Legal Policy, 2013, pp. 30-33; Hanns von Hofer, Tapio Lappi-Seppälä, Lars Westfelt, Nordic Criminal Statistics 1950–2010: Summary of a report, 8th revised edition, Rapport 2012:2, Kriminologiska institutionen, Stockholms universitet, p. 33.

若改以案件數來統計,結果必定小於或等於這些數值,絕對不可能出現台灣內政部所謂的3.5。看到這個3.5,網路上當然有人會說「歐盟怎麼不先管好自己」(見前引東森新聞報導)。

台灣與歐盟國家的概略比較

截至2012年,歐盟整體的homicide rate的確高於台灣的數值,但雙方差異恐怕遠不如人們在看了〈內政國際指標〉或東森那篇報導後所想的那樣。

以下的統計圖是筆者根據可信度相當高的資料繪製。擺在全球視野中,這樣的差距算是相當小(我們只消拿美國來比較)。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台灣的數值僅包含「謀殺」(murder)。從刑事警察局的用詞來理解,似乎不包括被歐盟統計列入的某些manslaughter(按:台灣在2001-2010年期間每年平均有17.2人因傷害案件而死)。

要拿這張圖表去向歐盟嗆聲,並無不可,但聲音恐怕會比拿著錯誤連連的〈內政國際指標〉時小聲許多。嗆聲?最好不要啦。因為歐盟只消淡淡地回說:可是,我們的數字連續十二年下降,你們不是。

YearRate圖10. Homicide rate : Taiwan vs. EU死亡人數/每十萬人口歐盟二十八國台灣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011201200.511.52elysii.net
*台灣的數值僅包含「謀殺」(murder)
。Source: Eurostat;刑事警察局,《中華民國95年刑案統計》,頁63;刑事警察局,《中華民國99年刑案統計》,頁71;行政院主計總處,《2012年社會指標統計年報》,頁185。

這只是個粗略比較。畢竟,現在的歐盟是二十八個國家、五億多人口的政治組合。我們能否將之視為「一個社會」?恐怕大有問題。何況,其中並不包括文化地理上屬於歐洲的瑞士、挪威、冰島以及巴爾幹半島上的幾個國家。

此外,就我們在此談論的殺人犯罪而言,歐盟各國之間的差異有時相當大。例如,瑞典屬於輕量級,而其鄰居芬蘭是著名的重量級:在2000-2008年期間,芬蘭的homicide rate是瑞典的2.4倍(參閱:Sven Granath et al.,
Homicide in Finland, the Netherlands and Sweden: A First Study on the European Homicide Monitor Data, Stockholm, Brottsförebyggande rådet, 2011,  p. 22)

早已停辦的國際刑警組織統計

最後,還有一個問題:早在2006年,國際刑警組織即已決議停辦其國際犯罪統計。這項議案的主要內容如下:

RECOMMENDS, therefore, for all these reasons that the compilation and publ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crime statistics be stopped and that as a result, Members and the NCBs be exempted from sending crime statistics to the General Secretariat with a view to their annual compilation and publication […] (Interpol, “Proposal to discontinue the production of crime statistics", AG-2006-RES-19

其編製與出版工作都停止,而且會員也不必再提交統計資料。這絕對不是秘密。該組織之網站上的FAQs即明白表示:

INTERPOL’s International Crime Statistics are no longer being collected from member countries and previous statistics are no longer published.

我國〈內政國際指標〉的犯罪統計包括2005年的資料,所以的確可以在資料來源裡面寫「國際刑警組織ICPO編製之International Crimes Statistics」。東森新聞的〈歐盟指責槍決死囚 殺人案犯罪率卻比台灣高〉只引用〈內政國際指標〉裡的2010年資料,卻傻傻地照抄其中的資料來源,把不可能提供資料的「國際刑警組織」也跟著寫上去:

東森新聞20121223-143495

顯然,東森新聞「社會中心」在製作這篇報導時沒做足功課。

不過,吾人大可不必因這篇報導而指責東森新聞。可想而知,他們相信政府提供的資料。政府提供的統計資料本該具有相當高的可信度,可惜在這個例子上並非如此。

內政部的殺人刑案統計一方面誤導國內大眾,另方面易使外國人士高估台灣社會裡的人身安全風險。大致而言,本文點出的幾個缺陷與錯誤都很容易改正。首先該做的是:在犯罪統計類的網頁與新出版品(含外文版)加入刑事警察局的「歷年故意殺人、傷害案件傷亡人數」。其次,〈內政國際指標〉目前的「主要國家故意殺人案-既遂犯罪率」統計表是閉門造車的產物,亟待砍掉重練。這個工作其實更簡單:直接採用UNODC統計資料庫裡的數據就好;不過,記得修正其中的台灣資料。現在透過網路即可取得外國的最新數據,政府不必再沿襲二十年前的老方法要求「駐各國代表處提供資料」(語出〈內政國際指標〉統計表下的「資料來源」註記)。

如果真有心要與世界接軌,政府最好能邀集刑法專家與犯罪學研究者,參考聯合國與歐美主要國家關於homicide、murder、manslaughter的界定,並對照我國的法律與司法實務運作,從而釐清我國相關統計宜採用的定義。附帶一提:在公佈犯罪統計資料時,有些國家(如瑞士、德國)除了說明定義,往往會列出統計項目與相對應的刑法條號。相較之下,台灣的作法顯然相當粗疏。(例如以上圖8中的「pc」,那不是指「個人電腦」,而是指「刑法」)

最後,政府應當主動向UNODC提出說明,並附上刑事警察局的歷年殺人案死亡人數統計,建議他們改正資料庫中過度偏高的數據,順便請他們注意基本禮貌,趕緊刪掉黏在「Taiwan」後面的那三個英文字。

< 資料來源:Passion: 慕容理深のblog 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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