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拿清國劍斬台灣人

   
孫健智 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在學運案件中,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引用欽定大清刑律與德國《刑法》,據以主張《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煽惑他人犯罪沒有違憲。從法學方法來看,前者是立法/歷史解釋,後者是比較解釋,講得更白話點,檢察官只是要講「很久以前就有這種規定」,而且「法制先進國家也有這種規定」,可見「沒有違憲的問題」。

 對於《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合憲性,檢察官的論理,形式上是本格派的法律解釋方法,實質上的理由充不充分,是另一個問題(筆者當然認為是完全失敗的)。就連黃國昌研究員的選任辯護人、鄭深元律師也都為文指出:「檢察官是在作立法之歷史解釋,係正常法律解釋方法,無須大驚小怪。」至於引來民眾嘲諷、訕笑與憤怒,說穿了,與字裡行間所出現,帶有中國意味的符碼不無關聯。

種種象徵中國的符碼,加諸於台灣人身上,宛如枷鎖,亟待掙脫,這樣的情緒有其正當性,身為台灣人,筆者也感同身受。只不過,換掉符碼本來就未必容易,改變思維也必定更加困難;只不過,除了撕毀符碼(美其名為「正名」)之外,如果沒有真正反省過我們所知道的中華文化,「台灣人」這個認同,就不會有實質內涵可言。

同樣以刑事案件為例,近來幾次隨機殺人或虐童致死事件發生後,「治亂世用重典」的聲音不絕於耳:要死刑、要凌遲、要斬首示眾,超越統獨,更超越藍綠。但請容我提醒,這句話本身出自中國的經典《周禮》,不曉得看到「大清」就開槍的人,對「周」又有什麼感覺?

姑且不論其出處,「治亂世用重典」的說法,將犯罪的原因歸結於犯罪人主觀上的惡性(他就是壞),並訴諸刑罰威嚇(打到他唉不敢),然而,根據當代社會科學的研究成果,在個人的惡性之外,犯罪尚有其社會、經濟、文化上的原因,不思追本溯源、對症下藥,只知道一味加重刑罰,無異於放任更多犯罪的發生──這不正是老一輩的台灣人所說的「嚴官府,出厚賊」?

不能拿清國劍來斬台灣人,這誰都知道,可是手上的劍要丟掉,心裡的劍更要化掉。 看到「大清」兩字就隨之起舞,卻緊抱著落後的中國刑典思想而不自知,在二十幾年的民主化、本土化之後,還看到這種現象,只能說,十分遺憾。

<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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