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論:這逮捕記者的荒唐行徑

在進行採訪任務的記者遭到逮捕並被檢方要求交保,這是近年來傷害台灣新聞自由最嚴重的事件之一。有人宣稱那是犯罪刑案現場,記者豈可「亂入」,如果那是總統府、國防部或監獄,難道記者也要進去嗎?更有人宣稱被捉的記者有所謂「公民記者」,根本不是記者,豈有新聞自由的保護特權?上述說法一知半解,都嚴重貶低了新聞自由在現代社會的重要性。

公共議題有權採訪

其實只要撇開對「課綱微調」的正反立場,問問多數的媒體工作者:如果你是當天的採訪者,看到採訪對象已經衝進官署,你會不會跟著進去採訪? 

尤其一年多前才發生震驚國內外的太陽花佔領運動,如今看到十數名年紀更輕的中學生再度翻牆進入教育部,有誰能否定另一件攸關公益與民眾知的權利之事正在發生,而不跟隨採訪? 

當然,新聞圈的因襲不能就地合理化記者的採訪行為。那我們也可以來看看我國大法官會議第689號解釋文對於新聞自由的討論與見解。這篇釋憲的反方內政部(代表官方意見),引用並肯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看法,用以釐清新聞採訪自由與隱私權界線的三項判斷標準:一、新聞價值的有無;二、區分公眾人物與公共事務的關聯度,關聯度越高,隱私保障越限縮;三、是否具有正當公共關切。 

釋憲文理由書裡更明確指出,新聞自由所保障之新聞採訪自由並非僅保障隸屬於新聞機構之新聞記者之採訪行為,亦保障一般人為提供具新聞價值之資訊於眾,或為促進公共事務討論以監督政府,而從事之新聞採訪行為。 

換句話說,只要中學生「佔領」教育部是具有新聞價值與具備正當公共關切的新聞事件,記者當然有採訪的權利;教育部既是官署,動輒以「侵入住居」對記者採訪行動相繩,又豈是有當?甚而,這三名採訪者不管他是否隸屬於任何新聞機構,他們既是要提供公共資訊予大眾,就同樣受到新聞自由的保障。 

嚴重侵害新聞自由

退一萬步而言,如果佔領者在教育部辦公室進行犯罪行為的話,記者不就是在記錄這犯罪行為?只要記者沒有在新聞現場進行破壞、毀損,或參與犯罪行為,新聞自由為何要在此時退縮?

在沒有任何進一步犯罪跡證的情況下,不管警察逮捕記者或教育部提告記者,都是嚴重戕害新聞自由的荒唐行徑。不論藍綠,也不管你是支持或反對課綱微調,對這種侵害新聞自由的行為都該鳴鼓而攻之。 

<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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