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P應該提起特殊假處分

國民黨議員徐弘庭暗諷台北市長柯文哲和戴季全有「特殊性關係」,柯當場拍桌震怒,隨後向議長吳碧珠表示,為情緒失控致歉。台北市議會國民黨團則要求柯為其拍桌對議員公開道歉。個人則認為,議員假借質詢,在議會恣意人身攻擊,根本不受言論免責特權保障。柯市長拍桌固然失當,然委曲不能求全,唯有向行政法院提起假處分,才能制止議員食髓知味,以羞辱首長為職志。

徐議員假借馮光遠的案例,誤以為議員可以在議會肆無忌憚。殊不知,議員領的是納稅人民的公帑,並非人民,沒有主張人民所享有的言論自由餘地。(馮光遠回應的報導請點我)

國民黨議員一席話,讓柯文哲市長拍桌,也讓我們有個機會看看他與馮光遠之不同及議員言論免責的相關說明。(記者簡榮豐攝)

議員在會議所為言論,雖享有不對外負責之特權,然不可無限上綱。司法院大法官釋字165號已經闡明,議員言論免責特權「既在使地方議會議員順利執行職務,自應以與議案之討論、質詢等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為限,始有免責之權,如與會議事項無關,而為妨害名譽或其他顯然違法之言論,則係濫用言論免責權;…故地方議會議員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仍難免責。」縱使對議員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作最大程度之界定(釋字435),也不能包括議員無的放矢,以攻擊他人人格,藉以激怒市長的此種言論。

過去臺北市議會曾經就銀行法48條的適用,是否足以作為台北市銀行拒絕提供市議會關於個人之資料,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因而有釋字293號。柯市長和徐議員就「特殊性關係」是否屬於議員言論免責特權保障範圍,同樣可以聲請大法官就釋字165號做出補充解釋。然地方議會與首長衝突履見不鮮,柯市長既以建立新政治為號召,應仿效德國行政訴訟行之有年的地方自治團體機關訴訟(Kommunalverfassungsstreit),向行政法院聲請假處分,遏止議員就無關會議事項,發表污辱他人人格的光怪陸離言論。若行政法院不受理,再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做出暫時處分(釋字685)。

柯市長就本案提起特殊權利救濟,不僅事關往後台北市府會關係能否基於理性問政,機關相互尊重。對於其他縣市的府會關係,也有示範效果,這才是柯P新政最重要的貢獻。

(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教授)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開講〉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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