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廠醜聞的法制啟示


國內封測一哥日月光併購二哥矽品的大動作,引發日月光董座張虔生和鴻海老闆郭台銘的叫戰,成為近來財經新聞的焦點。

2013年底日月光K7廠暗排毒廢水污染後勁溪的醜聞,似已船過水無痕:高雄地檢署以不知情為由而不起訴張董,僅起訴5名K7廠職員且隨後皆被地院從輕判刑,日月光公司本身雖亦被判處罰金300萬元,但相較於其年逾2000億元的營收,無疑是九牛一毛。公司及負責人率皆全身而退,環團及輿論也因此痛批「沒有天理」。

這正是一則暴露我國法制無能解決法人(公司)與自然人(公司負責人、職員等)責任糾結的活生生案例。事實上,八仙塵爆事件也有法人與自然人責任糾結的問題。到底癥結何在?出路何在? 

美特別追訴負責人

看看最近動盪全球股市的VW(福斯)醜聞。全球坐二望一的德國VW汽車集團,涉嫌在特定柴油車款(全球銷售約1100萬輛)內建作弊軟體以規避美國排廢法規;若美國司法部調查屬實,VW單在美國就可能被罰180億美元的天價,最後罰款總額恐將創金氏世界紀錄。VW執行長Winterkorn雖已下台負責,但德國媒體DW指出,由於近來美國法制的政策轉向,除公司外亦特別追訴負責人的「個人刑責」,Winterkorn恐難全身而退。

美國司法部近來重砲頻頻,法制轉向早已有跡可循。除了國內較為熟悉的跨海追訴國際足協總會(FIFA)高層收賄醜聞外,還有美國本土的毒花生醬事件,知名食品大公司PCA(Peanutbutter Corporation of America)製造的花生塗醬因感染沙門式菌,導致數百名消費者生病、9名死亡。除公司責任外,其前負責人Parnell日前也被美國地方法院重判28年有期徒刑。其司法對食安疏失毫不手軟,令人汗顏。

PCA案和FIFA案可說是一葉知秋。關於法人刑事責任,傳統上美國法以追訴法人為主軸,此與德國法與我國法(僅有零星的法人刑責規定)有別。但猶如恩隆案及2008年金融風暴的教訓,公司負責人平日當肥貓坐領高薪,出事後卻置身事外,縱使公司被課以天價重罰乃至因此破產倒閉,血本無歸的也是投資人。既然無法「痛」到負責人,當然也不可能遏止其從事經濟犯罪而嫁禍公司及小股東的荒唐行徑。美國法的新走向,一言以蔽之,就是(也)要「痛」到公司負責人,因此除傳統的公司責任外,亦將優先且嚴厲追訴公司負責人的「個人刑責」並徹底剝奪其「不法利得」,這也是歐盟法及德國立法草案的大方向。 

台罰得重但罰不到

美國司法部已經聯合紐約等檢察署對VW及Winterkorn展開刑事偵查,其中對我國法最具啟示的是:Winterkorn本人(及VW其他營運高層)除了面臨個人刑責之外,其於擔任負責人期間取自VW公司的「鉅額分紅」(個人最大的收入來源),也可能被認定為是詐欺暨不正競業的犯罪所得而被一併剝奪。這的確是直搗黃龍的當頭棒喝,否則,若僅是讓VW提列鉅額虧損,損失的也是投資人而非造成重大錯誤決策的負責人。

回到台灣。儘管從食安到環安、從證交到金融,法人犯罪事件層出不窮,但關於法人與自然人的處罰關係,我國法連最基本的政策方向都莫衷一是:法人有無刑責?罰金額度多少?其與負責人刑責的關係為何?不法利得如何悉數剝奪?一味加重刑度,根本不問實務上「罰得重但罰不到」的追訴困境。台灣成為經濟犯罪天堂,良有以也!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刑事法研究會執行長 

<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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