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換柱透露出三個法律爭議

作者:廖千瑤

國民黨就這麼赤裸裸地欺負了他們經過正當程序所提名出來的候選人。這次洪秀柱慘遭罷黜,透露出了三個法律爭議,有待日後修法解決。

第一個爭議,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經政黨推薦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其推薦之政黨,不得撤回其推薦」,請問獲得國民黨正式提名的洪秀柱,是否已經正式成為「經政黨推薦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這條法律沒說清楚,是它的一大漏洞。台灣的法律不重視程序細節的規定,導致屢屢出現令人詬病的漏洞。國民黨此次罷黜洪秀柱,就是利用這個漏洞。國民黨為了換柱,必定主張「領取政黨推薦書並且已登記參選才算是完成政黨推薦」,可是仔細想想,洪秀柱獲得國民黨正式提名,難道不是獲得國民黨的推薦嗎?日後修法,必須修補這個漏洞。本人主張候選人被該政黨提名就是被該政黨推薦,不妨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三十條中的「推薦」修改為「提名」,並且定義何謂「提名」。

第二個爭議,洪秀柱未在競選中途死亡或犯下刑事罪,國民黨罷黜洪秀柱實乃不公。之前有人猜測洪秀柱可能主動退選,然總統選舉茲事體大,豈可兒戲?國民黨這樣胡鬧,簡直是把總統大選當成扮家家酒。為了避免這種貽笑大方的鬧劇再重演,日後修法必須明確規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不得主動退選。政黨所推薦的總統候選人若在競選中途死亡或犯下刑事犯罪,政黨才能提名新的總統候選人。在2007年通過的泰國憲法中,第103條規定,在眾議員的選舉中,「政黨一旦推舉候選人參加選舉,則該政黨及其參加選舉的候選人均不得中途退出選舉或更換候選人」(《世界各國憲法亞洲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12年出版,頁573),我們應該好好參考這條泰國憲法的精神。

第三個爭議,洪秀柱退出總統大選之後,她的政治獻金應該如何處理。民進黨立委高志鵬指出,現行法令並沒有規定候選人中途停止選舉,已收受的政治獻金應該如何處理。日後修法,必須處理這個情形,務求面面俱到。

這三個爭議,日後都必須好好透過修法處理,才能避免鬧劇與糾紛一再發生。

<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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