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孟珊與段宜康的臉書大戰

 


立委段宜康。
      
在沸沸揚揚的馬習會中,有件被淹沒的司法新聞,就是立法委員段宜康被承辦檢察官黃孟珊指控干涉司法的問題。本次事件突顯出授權法規命令的重要性與立委關注個案的倫理議題,但在兩方支持者各自表述後,又沈寂下來,其實是值得討論的。

103年11月,永昌石膏化工公司因涉賣無水石膏給製造豆花廠商,被新北市地檢署起訴,本案目前繫屬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本次事件是黃孟珊在其個人臉書上,發表一篇她認為是宣洩情緒的文章,指稱段宜康利用質詢法務部的機會干涉偵察權的行使,並召集食藥署將工業級無水石膏列為食品添加物,使其變成合法添加物,對於食藥署的妥協,感到痛心及無奈。而段宜康則是回應將對黃孟珊提出妨害名譽的告訴。

雖然事後的爭論,在某些人眼裡或許是口水之爭,然而這事件的本質不應該是一件政治鬥爭,也不應該涉及藍綠選舉。觀諸黃孟珊的發言,撇除個人情緒性的字眼,重點有二:首先是段宜康不應該介入司法權的行使;其次是食藥署之所以更改認定,乃是因為段宜康的非法介入。

就立法委員介入司法權的行使部分,是一個在過去就非常難以界定的模糊空間,立法委員的工作之一,也就是接受民眾陳情,並且向行政機關反映。這部分根據遊說法第五條的規定,並不屬於遊說的範疇,而是屬於人民陳情,因此段宜康接受案主的陳情,並無不當可言。至於對法務部的個案質詢與施壓,段宜康與法務部都否認,黃孟珊則是沒有提出證據佐證。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率然指責段宜康對法務部施壓,是否有欠周詳?遑論本件必須經過法院審理方能定罪,也並非立法委員關說即可處理之。

比較嚴重的問題,應該是黃孟珊指責段宜康對於食藥署施壓與關說,導致食藥署更改食品衛生安全標準。就程序上而言,根據遊說法的規定,段宜康如果要對於特定政策向行政單位遊說,確實需要登記,遊說法雖然行之已久,然而徹底遵循上開法律規定的立法委員仍然少見,這部分恐怕是將來立法委員在行使職權上,必須檢討的議題。雖然立委不依照遊說法的規定,召集行政單位前來立法院討論選民陳情議題,是過去的陋習,但既然有遊說法的規範,就應該依法為之,免得落人口實。

至於實質上的遊說內容,黃孟珊指責段宜康施壓食藥署,恐怕是嚴重的誤解。不論是根據專家證人在法庭上作證的證詞內容,或是食藥署參照歐盟與美國等檢驗標準,涉案的無水石膏,都不是做為工業用。而指稱段宜康能影響食藥署的決定,更是對於立法委員權力的錯認。以台灣目前的政治氛圍與法律規範,立法委員的權力,大概連選民拜託銷紅單都得自己繳罰款,遑論與會的政府官員有常任文官,要他們為了立委施壓而改變專業見解,未免也太小看台灣文官的獨立性。

其實就本案衍生的關說疑雲來說,由於黃孟珊本身是檢察官,與一般民眾身份當然不同,真認為段宜康違法施壓,應該做的事情不是在臉書上寫文抱怨,而是直接依職權告發本案,由其他的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接手偵辦段宜康及官員的圖利或瀆職案。捨此途不為,卻以「段姓立委護航圖利大老闆」等政治語言攻擊段宜康,實令人遺憾。至於其他的情緒性字眼,當然就更不適合出現在文章中。

黃孟珊雖以「臉書為私人空間」、「單純情緒發洩」等說法反駁外界質疑,然而畢竟她是本案承辦檢察官,又值該案在法院辯論終結,恐怕也有值得檢討之處。是以,在臉書上發文,或許可以更謹慎,這是給自己以及其他朋友的反省與建議。

<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論壇】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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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呂秋遠

呂秋遠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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