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陳建仁的「抄襲事件」

要理解陳建仁的所謂「抄襲事件」,首先就要對於學術界的名詞有一些認識。「作者」這兩個字,寫起來容易,但是在英文裡,有不同的界定。

首先是第一作者(First author),第一作者通常是主要承擔研究責任的撰寫者,也稱之為presenting author。他必須要負責所有研究工作、準備研究初稿以及分析資料。其次叫做通訊作者(Corresponding author),這種作者通常是較為資深的研究員,負責提供研究的架構與設計。此外,他必須校對研究初稿,勘驗證據是否充分,並且處理研究後期的版權工作。

簡單來說,第一作者代表做事的研究者,通訊作者就是大老闆,負責設計、指導、監督等重大責任。有些時候,如果要摧殘研究生,明明是他做的,但是老闆會同時掛名通訊作者與第一作者,讓研究生擔任第二作者。

所謂的合作作者(co author),只要對論文有貢獻的人,都可以是這種作者,Nature學術期刊就認為不應該超過五人。對計畫有實質的協助,或者有參與討論的作者,通常就有可能將他列名為co author,例如跟教授討論這個論文的走向或是想法,這種作者通常是由資深的教授或是很有名氣的老師擔綱,但是對於整篇論文的存在感來說,應該是不高的。

陳建仁在這篇論文的角色,就是所謂的co author,也就是說,他是這篇研究的合作作者,也就是對論文有貢獻的作者,如此而已。而這篇所謂「抄襲」的論文,經Cancer 期刊主編指出,有小部份文句直接引用自其他論文,後經作者妥予更正後,更正後Cancer期刊接受刊登。如果是抄襲,根本不用更正,直接退回就好。陳建仁既然不是論文的撰文作者或通信作者,當然不是所謂「論文抄襲案的主角」,關於「引用文句直接引用其他論文」這件事,對於掛名co author而言,當然沒有學術上的瑕疵。第一作者只是跟陳建仁討論論文,但是第一作者在「文句直接引用」的瑕疵要陳建仁繼受,甚至指稱就是他抄襲,這種說法不就是另一種宇昌案的翻版?

蔡正元號稱哥倫比亞大學經濟學博士候選人,邱毅號稱康乃爾大學博士後研究,對於期刊論文的「作者」概念,到底有沒有任何認知呢?

好吧,反正八堂課就可以當財經專家了,隨便吧!

< 資料來源:呂秋遠facebook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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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呂秋遠

呂秋遠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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