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生命在經驗不在邏輯

◎ 許惠峰

頂新案引發社會大眾之不滿及檢察官與法官間之法律論戰,何以至此?是瘋狂的輿論審判,還是背離社會常識之法匠判決?以下即依判決新聞稿之內容,略舉一二,分析如下:

一、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範應包含原料。新聞稿指出:「食安法僅規範食用油產品,就食用油原料標準缺乏明確定義。」實則,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雖僅規定「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然同法第三條已規定:「食品:指…產品及其原料」,因此,法律文義範圍已包括成品及原料,原料本應在規範之列,何以判決稱食用油原料標準缺乏明確定義?令人費解!

二、限縮適用於終端販賣食品,違反罪刑法定主義。新聞稿另稱:「本案既有之事證,均無法證明越南大幸福公司的油脂來源係無法供人食用」,又稱:「經本院勘驗並採樣送請食品工業研究所檢驗結果,雖檢出部分重金屬含量,惟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之規定係適用於終端販賣食品之衛生標準」,「然因重金屬可於精煉程序去除,則未必表示成品階段即含有重金屬,或所含重金屬並未符合食用油脂衛生標準規範」云云。然該法第十七條之文義僅為「販賣之食品」,並無終端二字,為何判決自行加入終端二字?限縮法律處罰之範圍,其與該判決強調之「罪刑法定主義」,即不得自行擴張法條文義,豈不自相矛盾!再者,食品安全標準及規範為何?事涉社會大眾之健康,自應以多數人認知之標準為解釋之依據,縱令法無明文是否包含原料,難道社會大眾會不要求原料亦不得含有「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嗎?

美國最高法院法官Homles曾說:「法律的生命從不在邏輯而在經驗」。本案即是最佳的體現。法官忽略事實的認定及法律的解釋,都必須與人民的生活經驗相契合,單純的邏輯推演並不能推論出正確的判決,司法問題的核心在於事實的認定,而認定事實時,其所依據之經驗法則與舉證責任之分配,必須合乎常理,否則,即淪為法匠,然此並非法學院之課程得以完全教授也。

(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永社理事)

 

頂腥修法

◎ 鍾邦友

立法院國民黨團提案修改「食安法」,增訂第十五條第十一款:「輸入之食品及食品原料,經輸出地(國)官方證實非屬食品用途不得製造。」舉措看似大義凜然,其實背後大有文章。

稍有常識的人都知道,法律不溯及既往,修法為前法「補破網」,等同為適用前法的頂新製造脫罪的證據,即在新的法令通過之前,使用「非屬食品用途」製造販賣的食品都是無罪的,國民黨意欲何為?司馬昭之心不言自明!

在這個增列的「頂新條款」中,既然已認定為「輸入之『食品』」,為何要咬文嚼字的曲解為「非屬食品」?這擺明就是脫褲子放屁,甚且是故意引導二審法官「目的性限縮解釋」到要證明會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才能適用,剛好和一審判決無罪的理由「現存證據尚無從認定本案油品確為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油品」不謀而合,難怪朱立倫還要欲蓋彌彰的說法院真的不是國民黨開的。

如依現行食安法規定,食品立法定義已包含食品原料,根本不用「自曝其短」,讓頂新有趁隙脫逃的可乘之機,甚至連修法前所有國外地溝油、餿水油等也會解套無罪,讓更多的黑心商人得到逍遙法外的護身符。 (作者為高職教師)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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