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實有罪,頂新無罪!

布農族獵人王光祿(Talum)將入獄。黃世宏攝
     
作者:周武榮(律師)

台灣真的從地方法院到最高法院,都是法匠!

台東布農族獵人王光祿先生會被判刑,要入監服刑,不是因為他為了孝順母親打了山羌,野生動物保護法是輕罪,是可以易科罰金的,但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是重罪,最輕本刑都是三年以上,是不能易科罰金的!

他需要入監服刑,不是因為孝順,是因為純樸原住民的誠實!誠實的說了,他的獵槍是撿到的!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獵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處新台幣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鍰,本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不適用之」,文字解釋上表面看起來,原住民似乎限定於「自制」獵槍時,才得以除罪化,而改採天差地別的行政罰,而且最高只能罰兩萬元,比酒駕交通罰更輕!

如果他對於獵槍的來源,不誠實的說了,我是自己作的,那就完全符合前面條例的規定,這時候如果按照頂新案件判決,嚴格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必須舉證,王光祿先生不是自己自製的,而是撿來的!我相信,檢察官應該沒有這種舉證的能奈,但審理的法官是不是會判無罪,就要看運氣了!

但本案有一個重點,就是同法條第二項規定「原住民相互間,未經許可,販賣、轉讓、出租、出借或寄藏獵槍,供作生活工具者,亦同」,也就是說原住民的獵槍,不管是買來的,租來的,借來的,或是別人寄放的,都除罪化,但要罰兩千或兩萬!既然是買的,借的都無罪,為什麼撿來的,變成有罪,而且要重到入監服刑,匪夷所思!

本案只是因為一個純真的原住民,誠實的說了他的獵槍是,撿來的!就被司法體系的法匠,集體霸凌,最後還須入監服刑,

舉重是所以明輕,王光祿先生的獵槍,不管是自製,買來,借來,租來,別人寄放的,都無罪!撿來的,會變成有罪嗎?如果我是法官,這種一定必須入監的有罪判決,我判不下去,我會良心不安!

<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論壇】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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