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前趙藤雄有錢才平等

趙藤雄。資料照片

 

周武榮  律師

 
趙藤雄與葉世文,兩人多次合作公共工程,葉世文調到那,兩人就勾結到那,從馬英九的中央營建署,到朱立倫的地方副縣長,葉世文都利用他的職權護航趙藤雄得標!
 
但檢調竟然查不到葉世文有任何違背職務的情狀,而僅以不違背職務貪污及行賄罪,認定葉世文與趙藤雄間,單純只有職務關聯的送紅包行為,而葉世文沒有任何違背職務的行徑,趙藤雄就能接二連三,得標金額龐大的公共工程,實令人匪夷所思。難怪趙藤雄始終不願認罪!是不是檢調在偵辦時,體察上意,高高舉起輕輕地偵辦,最後並以不違背職務貪污及行賄輕罪起訴!給趙有機會在高院判決前認罪利用《貪污治罪條例》減刑及罰金刑的立法疏漏,而能捐款緩刑!
 
相對於特偵組在查辦阿扁時,鋪天蓋地席捲罪證,全部共犯動輒以違背職務貪污罪及行賄罪起訴,實有天壤之別!是否檢調真的如此無能,還是確如趙藤雄所言,一切都是因為遠雄建設實力而能得標公共工程,可受公評!
 
持平而言,趙藤雄被起訴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最重本刑是三年以下,雖然成立四罪,但最後裁定執行刑期兩年,因為《貪污治罪條例》規定,行賄者審判中認罪自白,法院是必須減刑的,所以判決兩年徒刑,並非輕判。但給予緩刑加罰兩億公益捐免囚的寬典,這就讓一般窮苦民眾人心有未甘了。
 
就法論法,這是《貪污治罪條例》的立法疏漏,因為《貪污治罪條例》對於行賄者最高的併科罰金只有三百萬元,而不論行賄後所取得的工程,到底獲利多少,不能罰也不能沒收,就算讓趙藤雄去關,最多只能罰他幾百萬,法院只好為國家社會著想,讓趙藤雄捐個兩億換他自由,所以假設趙藤雄因為這幾個公共工程賺了十億,捐個兩億,他還是划算。這種立法跟判決,以後誰不敢行賄,更坐實了民間有錢判生沒錢判死的法院傳說,法律之前,只有有錢人才平等嗎?

<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論壇】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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