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馬英九,怎麼算都划算

道家之言「當斷不斷,反受其亂」,乃是也。

司馬遷,《史記》

不論票投哪一黨,絕大多數選民都希望選後政權順利交接。儘管新總統在選後四個月才能就職,大家也只好耐心等候。既然民意已選出新總統與新國會,準備下台的舊執政者就該扮演看守者的角色,自我約束,把重大的政策法案、人事調動、金錢支出都留給繼任者去決定。就算繼任者屬同黨,也該如此;何況現在的執政黨在這次的兩項選舉都遭遇重大挫敗。

今天聽到馬英九說「我的字典裡面沒有『看守』」,我發現這種最起碼、最簡單的期待可能落空。

 

馬英九這段話的原文逐字如下:

我們必須要全力以赴,在這裡我要特別向各位報告,我的任期還有4個月,不是只剩下零4個月,我的字典裡面沒有「看守」、沒有「懈怠」這個詞,政府一定會全力以赴,做到5月19日為止。(張德厚,〈總統:字典中無「看守」全力以赴做滿任期〉,中央廣播電台,2016年1月21日 11:08)

其字典裡面沒有「看守」的馬英九說了兩次「全力以赴」?他想做什麼???

只要想到他過去對同黨黨員(王金平)、政府官員(張顯耀)突然發動的鬥爭,想到其任內一個又一個的黑箱,多數人都會搖頭說:不知道。

這種態勢不只會讓人覺得「心裡毛毛的」而已。它簡直令人毛骨悚然。

讓這個人趕快下台吧!越快越好!

呼籲他主動辭職的聲音此起彼落,但你我都知道,就算有五百萬人連署,他仍會硬著頭皮、厚著臉皮繼續死抓著權力。所以我們只剩一種解決方式:罷免他!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70條至第77條,如果立法院開議第一天就通過罷免案,而且中選會全力配合,選民至遲可在四月初投票;如果動作夠快,投票日可以訂在三月下旬,甚至三月中(只要罷免案在立法院成立中選會在收件後六十天內須舉辦投票)。只要選民們出門一趟,投票通過,七天內就可以把馬吳兩人解職。

如此一來,不必等到五二○,我們至遲在四月中旬就可以跟馬英九說掰掰,讓新的執政團隊提早一個月上工,提早消除社會各界(與外資)的不確定感。

罷免馬英九,我們還可以縮短他在位的時間,減少他恣意妄為的機會

罷免馬英九,納稅人至少可少付給他一個月的薪水

罷免馬英九,全體國民在往後的八年期間內每月至少可省下須付給他的禮遇金新台幣二十五萬元(此金額隨同公教人員待遇調整),還可省下四千六百萬元的事務費,且不必幫他付保健醫療安全護衛的費用。(請參閱「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 」)

罷免馬英九之後,國會可以修法,甚或立個特別法,把2024年大選時間延到三月中旬,使政權改在四月中旬交接,避免國家機器空轉。(須訂在2024年,免得本屆立委被批評「自肥」)

跟以上所列出的這些效益相較,投票所需的經費是值得的。

只要民進黨、時代力量與親民黨在立法院通力合作,七十六票,剛好超過所需之席次總數三分之二

此案不可由民進黨領銜發動時代力量來做才夠力。

親民黨也可考慮跟時代力量聯手領銜提案。親民黨應該支持這個罷免案:假如沒有馬英九,現在準備卸任的總統應該就是宋楚瑜。親民黨這次的國會選舉成績還不錯,這除了因為宋先生與親民黨的努力之外,也因為大多數人民對馬英九與執政黨深感不滿。親民黨趁這個機會跟馬英九算總帳,也是剛好而已。

建議中國國民黨籍的立委也支持這個罷免案。這是各位跟馬英九切割的大好機會,恐怕也是唯一的機會。

越快罷免馬英九,越有利於人民。各位立委,新民意就在你們身上。動手吧!

附錄 一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章 罷免

第 70 條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前項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日內,立法院應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及被罷免人答辯書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

第 71 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立法院移送之罷免理由書及答辯書次日起二十日內,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罷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
二、罷免理由書。
三、答辯書。

第 72 條
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任何人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

第 73 條
罷免案之投票,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立法院移送之罷免理由書及答辯書次日起六十日內為之。但不得與各類選舉之投票同時舉行。

第 74 條
總統、副總統罷免票,應分別印製。但立法院移送之罷免案,同案罷免總統、副總統時,罷免票應將總統、副總統聯名同列一組印製。
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欄,由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工具圈定之。
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

第 75 條
罷免案之投票人、投票人名冊及投票、開票,準用本法有關選舉人、選舉人名冊及投票、開票之規定。

第 76 條
罷免案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第 77 條
罷免案經投票後,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第 78 條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其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辭職者,亦同。
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附錄 二

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

第 2 條
卸任總統享有下列禮遇:
一、邀請參加國家大典。
二、按月致送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禮遇金,並隨同公教人員待遇調整之。
三、提供處理事務人員、司機、辦公室及各項事務等之費用,每年新臺幣八百萬元,但第二年遞減為新臺幣七百萬元,第三年遞減為新臺幣六百萬元,第四年遞減為新臺幣五百萬元,第五年以後不再遞減
四、供應保健醫療
五、供應安全護衛八人至十二人,必要時得加派之。
前項第五款禮遇,由國家安全局提供。
第一項禮遇除第一款外,其餘各款禮遇之有效期間與其任職期間相同,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第 3 條
卸任副總統享有下列禮遇:
一、邀請參加國家大典。
二、按月致送新臺幣十八萬元禮遇金,並隨同公教人員待遇調整之。
三、提供處理事務人員、司機、辦公室及各項事務等之費用,每年新臺幣四百萬元,但第二年遞減為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第三年遞減為新臺
幣三百萬元,第四年遞減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第五年以後不再遞減。
四、供應保健醫療。
五、供應安全護衛四人至八人,必要時得加派之。
〔…〕
第一項第五款禮遇,由國家安全局提供。
第一項禮遇除第一款外,其餘各款禮遇之有效期間與其任職期間相同,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

第 5 條
總統、副總統因罷免、彈劾或判刑確定解職者不適用本條例之禮遇
卸任總統、副總統被彈劾確定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 資料來源:Passion: 慕容理深のblog 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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