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不當黨產處理的法律障礙

 

國民黨不當黨產處理的法律障礙
國民黨的黨產因國民黨長期執政,相關證據消滅,時效取得等因素,使黨產的不法逐漸被稀釋,想以現有法律處理有難度,想另立專法,在程序正義的要求下也有困難,轉型正義之路其實很不好走。(網路資料,民報合成)

 

關於國民黨的不當黨產,必是新國會優先處理的對象。惟由於國民黨的長期執政,就會因相關證據的滅失,或因時效取得等因素,而使黨產的不法性被稀釋,若想以現有的法制來實現轉型正義,實有其難度,致得以通過特別法為解決。惟對不當黨產之處理,尤其在諸多財產已經移轉給第三人的情況下,到底該如何進行沒收與追徵,肯定是相當棘手的課題。

對於不當黨產的處置,一般總會以兩德統一後,針對東德共產黨的黨產處理為例子。惟由於兩德之統一,在實質上,乃是西德去統一東德,東德政府已經完全垮台,故對於其黨產,甚至是相關人員的法律究責,就必然趨於徹底。不過,即便是如此,德國的轉型正義,仍花費了十數年的漫長時間來進行。相對於德國,台灣的新國會,雖然國民黨已不過半,卻仍掌有三十五席的立委席次,而非完全式微,欲對其為轉型正義,恐比德國更加困難,即便僅限縮至不當黨產的處理,實也非易事。

而一個可以參考,甚至直接適用的規範,或為去年底立法院剛通過,且於今年七月一日正式施行的刑法沒收新制。因根據修正後的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犯罪行為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若明知他人違法而取得、因他人違法而無償取得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等,即只要是承繼犯罪所得,法院即可單獨對第三人或團體來宣告沒收。且在刑法第2條第2項,針對沒收新制排除不溯既往的適用,而採從新原則下,就算無特別立法,似亦可援用此新修法條,來處理國民黨之不當黨產。

惟須注意的是,此種不利溯及之立法,必會涉及違憲與否的爭議,且此沒收新制乃針對犯罪所得,則國民黨財產的取得,即便有不法,卻未必屬犯罪,更何況,就算是犯罪所得,但如何判斷第三人明知此屬違法所得,亦得打個問號。甚且依新修刑法第40條第3項,須是因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致未能訴追或判行為人有罪時,才得單獨對第三人所獲之犯罪所得進行沒收,故即便不當黨產存在已久,能否合致無法訴追或定罪之要件,亦有相當之疑問。顯見,就算是沒收新制,面對國民黨黨產之處理,實有著極大的侷限性。這也代表,將來立法院所通過的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若採取與沒收新制相類似的規範結構,恐也有其適用上的重重障礙。

此外,針對不當黨產的處理,勢必得交由獨立委員會來運作,只是關於此委員會該如何組成,以免落入清算鬥爭之口實,就又面臨爭執。甚且為避免委員會成為花瓶,就得賦予其諸如傳喚人證、搜索扣押物證等的強制處分權,甚至賦予其在調查完畢後,直接對不當黨產為處置的決定權限。惟若真為如此設計,就得排除法院之管轄,致碰觸憲法第80條,即法定法官原則與禁止設立特別法院的紅線。而雖然國民黨的立法院席次未達三分之一,致無法在法案通過時,聲請大法官解釋,卻可在黨產遭處置後提起釋憲,以保一線生機。

總之,國民黨即便以不正方式取得龐大財產,但於現今為特別立法,除得打破既有的法律框架,亦得保護第三人善意取得之權利,更須顧及正當程序之保障。凡此考量的原因無他,正在於台灣所追求的民主、法治與人權之核心價值。

< 資料來源:民報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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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吳景欽

吳景欽
台大法律學士、輔仁大學法律博士。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主任、馬偕醫學院兼任副教授、台灣永社常務理事、台灣陪審團協會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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