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事件」與二二八

228專題/「員林事件」與二二八

台灣在69年前不幸發生228事件,導火線雖是查緝私菸,但內在衍發衝突的,其實是法治觀念的建立與否使然。(圖:翻攝自高中歷史課本)

 

21世紀的台灣人是否能夠想像:一名警員夥同流氓出身的義警,在栽贓勒索不成後毆傷議員,不但未受懲處還升官;經被害人提起自訴、法院依法票傳仍拒不應訊,而法院派至警局進行拘提職務的法警,竟遭到涉案警察開槍打傷、逮捕與羈押?

這就是發生在1946年11月11日的「員林事件」。鹿港四方醫院院長、同時也是臺中縣參議員施江西,於1946年5月20日遭臺中警察局祕書室科員許宗喜,在先前鹿港警務所所員任內夥同流氓出身之義警巫忠力、黃三、溫火炎等人毆傷,事件當日由地院典獄長兼看守所長賴遠輝奉臺中地方法院代理院長饒維岳命令,帶同監獄看守17人協助緝捕,臺中地院法官蘇樹發同時簽發拘票,飭法警王朝枝、黃清耀、陳清漢赴員林拘提調升至臺中縣警局的被告許宗喜到案,隨後一行人遭臺中縣警局督察長陳傳風及「趕來支援」的北斗區警察所所長林世民開槍,其中法警黃清耀與看守李喬祿身受槍擊重傷倒地、其餘入局法警及看守則被逮捕送拘留所。

事發後11月13日《民報》以「非法‧暴虐極矣!/臺中縣警察集團行動/打死執行任務之法警」為標題大篇幅報導,同日一版社論也以〈豈容警察反抗法律〉一文指出「員林事件」一案是「不該在人類棲息的社會中,能夠出現的事象。」經媒體報導與訴諸輿論,臺中縣警局才在11月17日釋放被羈押的法警及看守,但對於獲釋者要求歸還所沒收的手錶和現金,警局卻說「不知去向」。

翌年2月15日此案經台北地院一審宣判,除林世民一人因殺人未遂處以有期徒刑五年外,其餘涉案被告均獲判無罪或因國民政府的大赦令予以免訴。面對這起被當年媒體稱為「聳動台灣人聽聞的員林血案」,1946年11月28日法界菁英偕台北市律師公會、台北市人民自由保障委員會、台灣省政治建設協會、台灣省記者公會於台北市中山堂共同舉辦「護法守法大講演會」,約五六百聽講民眾反應熱烈,為一場捍衛台灣法治的「護法運動」揭開序幕。

「員林事件」之所以「聳動台灣人聽聞」,乃是台灣人於日治時期1919年司法改革後已漸漸具有「司法獨立」觀念;尤其是在1923年「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所引發的「治警事件」中,即使面對殖民地統治上最敏感的台灣人政治犯案件,仍有日本人判官不惜冒犯行政權而宣告無罪,台灣人因此認識到,司法獨立創造了人民得以「依法論法」主張權利的空間。

在1927年「中壢事件」中,日本會社強行要求農民納租不成,最後請出法院派人查封田地,奉命查封的日本巡查對抗爭人群拔出配刀,卻在農民以「那個巡案拔了刀, 我們一告,他的頭就會掉的。」的「依法制止」下,只能收回配刀,不敢違背法令。這段經過被鍾肇政寫在《滄溟行》下卷,顯示戰前台灣社會從知識份子到農民已相當熟悉,政府再霸道,終究不能將政治權威凌駕於法律之上,這樣的法治概念。

這些在現代憲政秩序之中理所當然的法治原則,卻在戰後國民政府的統治下受到嚴峻考驗。除了上述的「員林事件」,在引發二二八的導火線「林江邁緝菸事件」發生前一年,軍警動輒開槍時有所聞,例如1946年2月2日左營海軍軍人槍殺民眾、並持槍威脅區長郭國泉;3月28日高雄市壽星戲院軍警衝突開槍;7月16日高雄縣大寮鄉軍民衝突、7月24日台南縣布袋鄉傳染病交通管制糾紛、10月28日梧棲港新高稅關與緝私警察衝突、12月7日基隆市查緝私菸、12月14日台北市中正路大正街市場查緝私菸等,都有軍警開槍導致民眾傷亡、受害者包括12歲小孩等情事。

從日本巡查「不能拔刀」到國府警察「動輒開槍」,再加上「員林事件」徹底摧毀節制行政權的最後一道司法防線,暴露了台灣民間社會與國民黨統治當局之間巨大的法律文化落差,因此在1947年2月27日「林江邁緝菸事件」發生時,民眾無法再相信在國民黨推動一黨專制、黨化司法下弱化的司法獨立能夠主持什麼公道、正義,才會有集結總督府前要求懲處開槍緝私人員的舉動,乃至最後全面引爆二二八事件。

而在二二八事件中殉難的法界菁英,包括偵辦「員林事件」得罪警方的台灣高等法院推事吳鴻麒、偵辦市長郭紹宗貪污案的新竹法院檢察官王育霖、因參與「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而被冠上「謀叛」罪名的制憲國大代表林連宗律師及其友人台北市律師公會理事長李瑞漢、因承辦醫療訴訟案得罪軍方的律師李瑞峯兄弟等等,再再顯示出二二八的一個主要面向是延續「員林事件」,對司法人員和法律尊嚴有計畫性的政治鎮壓。

當我們愈了解這段歷史,再回頭看看馬英九利用檢察總長黃世銘監聽立法院、透過黨內鬥爭手段欲撤換立法院長,以及林益世、賴素如貪污案的差別待遇……等,還會對這個法治觀念低落的政黨感到意外嗎?與其說「今日香港、明日台灣」,不如說「今日香港」是「昨日台灣」的寫照,而「今日台灣」對「員林事件」的陌生,正是國民黨得以存續且不加反省並以種種作為持續損害台灣社會民主法治的主因。

轉型正義的重要性,以及紀念二二八的意義,在於這段歷史並非昨日黃花,它造成的傷痕和改革阻力,還深植在我們的心理與法律文化中,唯有把這段歷史為法治付出的代價徹底揭露,我們才有機會翻轉這片貧瘠的法治土壤,重新積累戰後被嚴重斲傷的法治厚度,如此民主才得以在前人的血淚基礎上深耕,確保得來不易的自由與不再流血的未來。

< 資料來源:民報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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