滅證?白色恐怖文件與國民黨脫產

 

憲兵為追查白色恐怖文件的違法搜索,讓國人想起「警總」的恐怖記憶。對照國民黨黨產的脫產問題,似都是當權者為了遮掩威權統治所進行的滅證行為,這是「轉型正義」要全力制止的現象,更是未來新政府要面對的嚴肅課題。

除了國民黨脫產的滅證問題外,憲兵追查白色恐怖文件更引人注意。事發之初,僅一位魏姓網友在批踢踢八卦版發文,指他爸爸收藏有幾份白色恐怖時期的文獻,而有自稱要向他爸爸購買普洱茶的買家出現。雙方在2月19日約在外見面後,竟遭到對方強行押回家中搜索,並且帶走相關文獻,行為人表明是憲兵隊人員,整起事件發生在21世紀的台灣,令人難以置信。

但憲兵指揮部回應表示,台北憲兵隊於民國105年2月19日調查「民人於網路涉嫌販賣民國50、60年代的文件案」,因當事人涉嫌贓物、妨害秘密罪嫌,且魏姓民人坦承持有並販賣該文件,經魏員簽具「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後,即由專人陪同魏員返家,並由魏員自行取證,過程中同時進行錄影蒐證,憲兵隊人員並無進行搜索之動作。

對此,律師黃帝穎依據《刑事訴訟法》提出質疑,「為何用與犯罪無關聯的『買普洱茶』方式,類似釣魚手段,約出當事人?為何沒有先經合法傳喚?憲兵為何沒有拘票?為何沒有報請檢察官指揮並由檢方向法院聲請搜索票?」

法律上,憲兵雖然具司法警察身分,但要前往當事人處所扣押物品,應出具搜索票;而當憲兵表示當事人同意搜索,則必須符合最高法院96年台上第5184號判決意旨,即「法院對被告抗辯所謂『同意搜索』取得之證據,實非出於其自願性同意時,自應審查同意之人有無同意權限,執行人員曾否出示證件表明來意,是否將同意意旨記載於筆錄由受搜索人簽名或出具書面表明同意之旨,並應依徵求同意之地點及方式是否自然而非具威脅性,與同意者之主觀意識強弱、教育程度、智商及其自主意志是否經執行人員以不正之方法所屈服等一切情狀,加以綜合審酌判斷。」

憲兵執法本應先表明身分,清楚告知當事人權利事項;尤其憲兵隊說當事人簽署「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則出示證件表明來意、出具書面表明同意之旨,徵求同意之地點及方式自然而非具威脅性等,是憲兵主張當事人同意搜索的合法要件。基此,這個憲兵違法搜索白色恐怖文件案,由台北地檢署依「違法搜索罪」等立案偵辦中。

憲兵違法查扣白色恐怖文件與國民黨的脫產問題,同樣涉嫌滅證問題。時值政黨法及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立法通過前,國民黨標售包括台北雙子星大樓預定用地C1持分、西門星聚點大樓等7筆不動產,市價近百億元。但不論國民黨是否低價脫產,財團若購買國民黨產,不只會背上幫國民黨「脫產」幫助犯的污名,未來買到的黨產更會被追回,買到不會賺到。

依據1990年代德國《政黨暨政治團體法》,要求東德共產黨就其黨產負說明義務,其範圍包括政黨所購置、沒收或其他方式取得之財產,包括已經被出賣、贈與或其他方式處理掉之財產。我國參考德國經驗立法,以「實質法治國原則」、「舉證責任倒置」概念處理政黨不當取得黨產問題,只要國民黨無法舉證證明黨產是以符合「實質法治國原則」之正當手段取得,均推定為不當黨產,一律依法追回。而財團收購黨產,既明知是黨產,自難主張「善意第三人」,而應認定買賣無效,須依法追回。

過去民進黨立委提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財產清查及處理條例》草案,明定以2004年3月10日為基準,凡是該日後發生之黨產移轉所有權或設定地上權、抵押權、典權等權利者,一律無效。雖然當時未通過立法,但立法草案已公告周知,稍有社會常識者都知道國民黨黨產之不當,因此,財團買黨產不論是協助脫產或逢低買進,不應受「善意第三人」保護,這些黨產應依法追回,財團買到絕對不會賺到。綜上,不論是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與憲兵的違法搜索,或是購買國民黨黨產的財團,任何協助威權統治者的滅證行為,都只會留下「共犯」的污名。

< 資料來源:民報社論引用網址 >
分享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