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感恩餐會怎麼吃?

 

法務部矯正署雖同意陳前總統到台北市之申請,卻有不能上台、不公開講話與不接受採訪的但書。惟若陳前總統參加感恩餐會,是否違反此限制致會被撤銷保外就醫,就成為爭議焦點。

依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第六項,受刑人經保外就醫者,若有違應遵守事項,法務部就可廢止保外就醫之許可。至於應遵守事項、廢止許可的要件與程序,依據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第七項,乃授權由監督機關訂定之,法務部並因此頒佈有保外醫治受刑人管理規則,以讓保外就醫者的應遵守事項,有具體規範可為依循。

而根據此管理規則第三條第六款,除維持日常生活及職業所必需外,未經監獄許可,不得從事與治療顯然無關之活動。若有所違反,依據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一款,監獄就得報請法務部廢止保外就醫的許可。因此,就陳前總統來台北參加餐會,肯定不是為日常生活或職業所必要,更與醫療行為無顯著相關,自應向矯正署提出申請,若被拒絕,亦可向法務部提起救濟。

只是在管理規則中,針對申請與治療無直接相關的活動參與,並無何種情況該為同意、何種情況該為否決的規定,允准與否,就完全取之於主管者的裁量。也因此,不論主管者許可、還是否決當事人的申請,總會有正反的聲音存在,致落入政治口水之中。而從矯正署同意陳前總統之申請,又附加模糊的三不限制,似也可看出,主管機關想兩面討好的景況,卻使陳前總統得承擔參加餐會,恐會被撤銷保外的不利風險。這與矯正署之同意,原在改善當事人病情之目的,實屬背道而馳。

更值得關注的是,因陳前總統雖仍有案件尚未判決確定,卻因有疾病纏身,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九四條第二項停止審判,若其出席活動,是否代表已可出庭,致須繼續進行審判程序呢?由於參加餐會的性質,畢竟與出庭為自己辯護所需耗費的精神與體力有極大的落差,自不能遽然認為陳前總統已具有就審能力。

總之,對於陳前總統能否參加餐會的爭議,或許該思考的重點,不是其曾為總統的身分,而應是受刑人所該有的基本權保障。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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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吳景欽

吳景欽
台大法律學士、輔仁大學法律博士。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主任、馬偕醫學院兼任副教授、台灣永社常務理事、台灣陪審團協會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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