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半分忠」到「黃太后」

立法院宜明訂委員會議事規則

 

上屆立委張慶忠擔任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召委時,用三十秒宣布兩岸服貿協議視為已經審查的決議,引起軒然大波,然殷鑑不遠,上週民進黨陳其邁於通過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後,隨即火速確定議事錄,並宣布散會。日前又爆發國民黨黃昭順發動突襲,逕自宣布修正兩岸條例草案通過。可見召委趁著休息時點、於對方人數不足時,火速宣告通過法案,逐漸成為慣例。然堂堂國會為何會造成這種爭議呢?

議事規則係議會基於自治的原則,以及為了維持國會內部的秩序、提供穩定性與可預測性的處事、決策合法化、權責分工、減少衝突和權利的保障等功能而訂定,故其在國會議事的理性設計與公平執行間,均佔有相當重要的地位。

眾所周知,各種委員會為院會的預備議決機關,亦為議案實質、自由、充分討論的場合,在決策形成過程中佔有重要關鍵的地位和角色。唯立法院議事規則係以院會為主的規範,且未授權各委員會訂定議事規則,僅在附則中列舉了四條有關委員會的連署人數、列席委員發表意見、委員發言親自登記及禁止旁聽等規定。此外,並於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中明訂,各委員會會議,除本法規定者外,得準用立法院議事規則等的規定。然所謂「準用」,就是類推性質相容者予以引用,並非百分之百的適用。實務上,立法院的議事運作,跟委員會本來就有很大差異,院會跟委員會用的議事規則,其實也不盡相同。再者,委員會對議事規則的使用一向很不嚴謹,往往隨著輪值召委的喜好而有不同的解釋,這也就是造成紛爭的主因。

議會運作就是立法機關為追求公共利益的目的,依憲法所賦予的職權所履行的程序。「沒有程序,就沒有民主;沒有程序,就沒有公共利益。」這是議會政治的重要原則。委員會決議如在違反議事規則下進行,原則上應屬無效。但為避免爭議,建議立法院明訂各委員會議事規則的相關準則,將主要的議事規範、列席委員的發言、調閱小組的運作,舉行公聽會的程序、行政命令的審查、人民請願案的認定標準等事項,使委員會議事規則符合民主的原則。

(作者為中央警察大學法律系兼任教授、前立法院法制局長)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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