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仲裁 台灣沒輸

     
作者:林博評(台北大學法學士、義守大學電機碩士)

1973年至1982年,聯合國在紐約召開第三屆海洋法會議,最後通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目前簽署並批准的國家有160國,包含中國與菲律賓,簽署但未批准有4國(阿富汗、伊朗、北韓、中非),未簽署有15國(包含美國),但美國前總統雷根於1983年發布海洋政策聲明,表示除《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深海床採礦之規定外,其他條款美國皆同意接受,換言之美國實質上已默認公約。所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已經成為實質有效的國際法,更是國際社會文明國家的遊戲規則。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內容:

島嶼制度

1.島嶼是四面環水並在高潮時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

2.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島嶼的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應按照本公約適用于其他陸地領土的規定加以確定。

3.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

Regime of islands

1.An island is a naturally formed area of land, surrounded by water, which is above water at high tide.

2.Except as provided for in paragraph 3, the territorial sea, the contiguous zone, 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and the continental shelf of an island are determin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is Convention applicable to other land territory.

3.Rocks which cannot sustain human habitation or economic life of their own shall have no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or continental shelf.

荷蘭海牙的常設仲裁法院,認為依據公約第121條第3項,必須以自然狀態而非外來資源做為判斷基礎,最終確認太平島無法擁有200浬專屬經濟海域。不過仲裁庭並不是僅針對太平島做出不利判斷,而是認為南沙群島的所有高潮時高於水面的島礁,均無法產生專屬經濟區或者大陸架。

換句話說南沙群島最重要的18個島礁,台灣只佔領其中1個,中國卻佔領7個,菲律賓佔領3個,越南佔領6個,馬來西亞佔領1個,通通不得主張200浬專屬經濟海域,台灣僅損失1個島礁的經濟海域,卻換得其他17個島礁的公海海域認定,可以自由航行捕魚,對台灣不見得不利,而且仲裁庭以自然狀態認定是否為「島」,這無異給中國警示,不能永無止境在太平洋填海製造人工島,台灣反而應該慶幸,仲裁庭阻止了中國的擴張野心,否則最終受害的還是以太平洋為生命線的台灣。

很遺憾在媒體的誤導下,一般民眾誤認南海仲裁是喪權辱國,逼執政黨不敢講真話,逼小英總統不得不演戲派軍艦巡弋南海,平息民粹怒火,但如此下去,僅是讓國際看笑話,使台灣的國際形象深受打擊,只能說媒體誤國莫此為甚。

<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即時論壇】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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