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那張紅十字會郵票談起

   

1980年以前出生的孩子,小時候大概都有幾個「奇特」的回憶,包括被強迫在學校辦學生郵政儲金,以及向紅十字會購買所謂的「郵票」。儲金雖然有強迫儲蓄的味道,但存在郵局的金額總是真的。但購買的「郵票」從寄信的用途來看,卻是假的,因為根本無法作為投遞信件的郵資使用。不過,小時候卻經常必須背負這種「不樂之捐」的恥辱,因為對於窮人家的孩子而言,有些「求好心切」的老師,會用言語有意無意間讓這些人感到羞辱。

這樣的「義賣」從何而來,就是從紅十字會法所授與這個組織的募款特權。相較於其他公益團體,紅十字會確實有因為這項法律,擁有獨特的國家地位。紅十字會法在1954年通過,然而因為一個中國的因素,這個紅十字會迄今未能加入紅十字國際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Red Cross, ICRC),亦不被日內瓦公約所承認。

因此,在國際救災的合作上,明顯欠缺合作的機制與網絡,功能與知名度或許比起慈濟功德會還要低,然而卻還是享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即便不與其他公益團體相較,這項法律仍存有許多規定不合理,例如組織定位不明確,究竟是公法人或是人道救援之獨立團體,法律適用上即有疑義。而領導階層的構成更是充滿威權的況味,包括會長得無限制連任、政府得指派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擔任理事,財政、主計、審計機關主管擔任監事等規範亦屬奇特。該機關發起勸募,並不須主管機關同意,卻無公開資金運用明細之義務;而組織依法令,又得豁免賦稅。從法律本身來看,不僅相當多規定明顯與人民團體法賦予人民團體自治之精神相違背,領導階層也容易淪為政治酬庸,而在國家賦予這個組織發起勸募特權的同時,卻欠缺透明公開之相關規範,因此,早在幾年前就有政黨呼籲,應該將紅十字會法廢除,並將紅十字會組織納入人民團體法與公益勸募條例等法令規範,由主管機關監督。

因此,時代力量及民進黨在國會中三讀通過廢除紅十字會法,對於讓紅十字會納入正軌之中,應該有相當大的助益。畢竟對於紅十字會而言,如果僅能依靠特權來募款,不僅對於其他公益團體不公平,對於組織本身的形象也有諸多傷害。近幾年來,該組織之負面新聞不斷,包括留用經費似有中飽私囊之情形、佣金收受疑似過高、高層薪資過於浮濫、內政部補助被侵吞、賑災款項不當留用、撥款速度緩慢、賑災物資作為尾牙禮品、行政經費中之人事成本過高等等問題,都讓民眾逐漸對於該組織失去信心。

事實上,廢除紅十字會法,對於這個組織與國際接軌毫無影響,不僅是紅十字會在人道救援的重要性上,已經被許多公益團體所取代,而且基於台灣的國際地位長期被中國霸凌,國際紅十字會組織也不會因為有沒有這項法律而接受或拒絕台灣。往後紅十字會可以脫掉這項與政府密切連結的十字架,作為一個普通的公益團體,與其他團體共同募捐,並且提供更多的人道關懷與協助。有論者以為,廢除紅十字會法是統獨惡鬥,然而果真如此,政府大可繼續指派理事進入該組織,並且透過改名等方式,讓台灣名義明確化,不需大費周章廢除這項組織法。我們真正應該考量的問題,是這個不被國際組織承認的紅十字會,如何脫離政府不當介入,回歸人道救援專業與獨立性,並強化財務運用透明公開,受相關法令規範,而與其他民間非政府組織相同。

廢除以後,我們的孩子,不會再需要購買不樂之捐的「郵票」,就轉型正義的觀點而言,或許也是一種小確幸。

<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論壇】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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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呂秋遠

呂秋遠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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