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的圖利及洩密明確 檢方別吃案

日前法務部針對全國檢察署進行首長調動,剛好各界質疑「吃案」護馬的台北地檢署檢察長蔡碧玉遭撤換,這也許是重建檢察官威信的契機,讓社會檢視北檢是否真能公正執法、依法偵辦馬前總統相關貪瀆案件。

      事實上,馬前總統涉及的大巨蛋案及黃世銘案,就目前已揭露的公文書相關資訊,便足以認定馬英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及三次洩密罪。


(圖轉自網路)

      依據台北市政府廉政透明委員會調查之「遠雄大巨蛋案,廉政透明委員會第一階段調查報告書(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於報告書第20-25頁所示,有關台北市政府大巨蛋案之議約,在2004年9月23日第三階段「第三次議約會議」的錄音檔顯示,時任台北市財政局長李述德提及遠雄打算都市計畫變更,具體的表示:「我也講一下,這協商主要是,因為這是重大議題,所以特別由遠雄董事長跟市長親自見面,做一些溝通之後,大家有共識。」;李接著談到營運權利金,竟稱「府裡的高層認為乾脆這個部分就不提」,足證馬市長與趙藤雄親自見面後,擅自免除遠雄的營運權利金。

      促參法第11條第2款規定:「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應依個案特性,記載下列事項:二、權利金及費用之負擔。」,再按台北市政府當時公告大巨蛋標案「徵求民間參與興建暨營運台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劃案申請需知」,第2.7規定「營運權利金:由申請人自行提出,按每年營業收入百分比計收」,亦有權利金的明文規定,簡言之,「營運權利金」為台北市大巨蛋標案之法定應記載事項。


(圖轉自網路)

      但台北市政府與遠雄最終簽約,大巨蛋案合約書第12條竟變成「權利金:本計畫無權利金」,足以證明時任市長馬英九私下對趙藤雄同意免除「營運權利金」,係「明知違背法令」,以事後修改合約的方式,棄守台北市政府權益以圖利遠雄,即馬前市長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

      尤其甚者,依據台灣高等法院黃世銘洩密案的確定判決書,馬英九至少犯三次洩密罪。依據台灣高等法院103年矚上易字第1號判決書(即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洩密罪判刑定讞之判決書)揭示,時任總統馬英九於2013年8月31日馬總統拿著黃世銘的偵查中秘密,對羅智強及江宜樺做第一次的洩漏,構成洩密罪,9月1日馬英九要求黃世銘到官邸繼續做偵查中個案洩密行為,為一次教唆洩密罪,及9月4日馬英九要求黃世銘對江宜樺洩密,黃依職務報告並無犯意,馬構成二次教唆洩密罪。

      簡單的說,黃世銘有罪定讞的判決書,清楚指出馬英九有三次洩密犯罪行為,馬前總統曾任法務部長,竟為了政爭,踐踏「偵查不公開」原則,毫無法律素養並破壞民主法治原則。馬前總統涉及此二案件,皆有白紙黑字的行政調查書及法院確定判決書等明確且公開資訊,再再顯示馬英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及三次洩密罪,只要檢方不吃案,馬的圖利及洩密明確,沒有不辦的法律理由。

< 資料來源:綠色逗陣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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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黃帝穎

黃帝穎
律師,永社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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