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黃琪收押,許金龍蔡友才不用?

樂陞啟示錄--強化股市治理刻不容緩
經濟日報社論
日商百尺竿頭公開收購樂陞股票案,創下台灣股市公開收購之收購者毀約的首例,約三萬投資人參與應賣,遭受巨額損失。本次樂陞收購毀約案最惡質之處,是公開收購已經成為股市炒作或內線交易的工具,而為何淪落至此?最大的問題是證券交易法並未對公開收購毀約有直接的罰則,而且,在公開收購相關辦法也未要求收購人有預繳保證金或履約保證的制度。
而公開收購是指股權收購方預計在50日內對被收購方(目標公司)所有股東發出股票購買要約,預計收購目標公司20%以上股權。因此,在宣布公開收購時,收購方應該已經準備好資金,包括:自有資金或銀行借款。
反觀,如果投資人從台灣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買賣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一旦違約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一般股市交易違約交割有如此重的罰則,而公開收購毀約卻沒有,可見目前公開收購相關法規有不平衡之處,明顯有漏洞。
而投資人保護中心對百尺竿頭提告,認為百尺竿頭出具公開收購說明書,具有買方確實證據卻未履約交割,也只能以違反「民法」,而非證券交易法,在接受受害投資人登記辦理後,將展開團體訴訟。(轉貼到此)

我查了一下,會『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的證交法,大概是指第17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好的,大家知道許金龍從前曾是聯合報的記者這件事吧?當然,當過聯合報記者的人很多,有個叫保哥的..蘋果日報說,被監聽到「保哥,找個脫衣陪酒的地方,約幾個馬子出來」、「騷一點、辣一點」,負責安排性招待誘密醫的保哥,本名王保憲,曾任職《聯合報》..還有像是周玉蔻,王鴻薇也都是聯合報的出身...周玉蔻自爆自己先前在聯合報任職時,和遠雄集團相當友好,王鴻薇忍不住插話:「我覺得很奇怪,我以前是跑房地產的我都沒有和他們關係交好,我不曉得為什麼周玉蔻小姐會和他們有關係?還要搞業務。」周玉蔻聽完激動地回,不要移花接木,「我在做採訪主任時,妳還在做小記者!妳根本不知道採訪主任和業務部之間的溝通。」呼!現在我也許比較知道,幹嘛王鴻薇要告一個小公民記者報導她『王鴻薇幫凶配合政府財團圈廣慈博愛院賣國土』誹謗,還要一直告一直告了。

難怪這篇社論寫的荒腔走板,匪夷所思,從證交法171條可知,撇開那個擺明是金光黨用來訛詐別人有個白癡很好騙,有一堆舊聯合報報紙包著的裡面裝的都是金條的假貨百尺竿頭不論。騙大家回家解約定存一起去騙的那個人...我這是打比方,也就是樂陞老董,隨便也早都符合我在談蔡英文幫凶兆豐洗錢案的蔡友才,或是幫凶頂新換女法官的魏應充,他們所涉及的第二款到第三款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鄉親啊,蔡友才董事長與魏應充董事長有沒有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兆豐或味全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這兩家上市公司遭受重大損害啊?還是說..

蔡友才與魏應充不是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嗯,兆豐損失57億,味全也損失好幾億,已經要打民事求償官司告頂新的魏應充了呢?

蔡友才的部份我先不論,因為現在大家都說是蔡英文正在想方設法來吃案,且先等蔡英文吃到吐出來再說,人家頂新魏應充早在馬英九還被傳是頂新大門神的年代,就已經有官員有錚錚風骨,鐵石心腸的揚言要查辦他是否有涉這一條證交法加重背信重罪了

頂新賣油暴利曾銘宗:恐涉加重背信罪

這個曾銘宗現在好像還當著立委,有沒有這回事大家儘可自己去問他,雖然後來案子被馬英九的影響力搞得不知所縱,彼時曾銘宗的道德勇氣還是英勇足式,典範長存,名留..ㄟ..那個google。

就算退一萬步,大家跟我都辛苦一點,看去證交法171條第一款,這裡需要運用全文檢索的技術才能知道法條在說什麼,

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第二十條:第一項,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第二項,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鄉親啊,這就是說不得犯詐欺罪啦。一般詐欺罪大概是五年以下的輕罪,但是證交法的詐欺就變很重,這個道理就是像是一般背信也是五年以下,但證交法的背信也變得很重一樣。

第155條才是講到違約交割...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

第157條講的大概是內線交易...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

綜上可知,我們的證交法早把相關證券詐欺犯罪的樣態,規範的水洩不通,魚死網破,一點都不需要針對某種特定名稱的詐騙,另立專法,只要套回原法條適用之即可,否則,證券詐騙業將會是最能文創,天天推陳出新,推出新名稱就來詐騙的行業,此其一。其二,等於縱放扮演白癡角色的聯合報紙..裡面裝的全是磚頭啦,哪來什麼金條?或是那個被當成白癡的百尺竿頭,因為他們此時這種詐騙,叫做公開收購詐騙,就不符合證交法171條第一款之回溯到第155條,經濟日報社論笑死人的說成是違約交割型詐騙,這時只要隨便掰個無罪推定原則以及罪行法定主義,百尺竿頭這個行為發生時並沒有法條可以判罪,這樣就脫身了。但是更重要的是,鄉親啊,當百尺竿頭都無罪時,自稱同樣受騙上當的樂陞老董又有什麼罪呢?又不是味全案法官來判,哪有可能會把也是被騙(被頂新魏應充騙)的味全老董魏應充判詐欺罪那樣,判許金龍被詐騙有罪呢?

這種幫凶樂陞案或老董的手法,說穿了不值一晒,馬英九大門神於頂新時,國民黨就玩過一趟,那是在吳永梁人畜不分,判魏應充賣飼料油無罪,彼時國民黨團,還是立院最大,竟馬上幫凶吳永梁,把無罪判決背書,

國民黨要修食安法民進黨:頂新脫罪條款

就是幫凶著說原來魏應充還真該無罪,都是立委們失職,訂法條時沒有規定到,所以咱趕緊提案修法,防備下一個類似魏應充的傢伙再犯唄。只可惜招式用老,又被人發現有聯合報記者官官相護的現象,以及日前塔羅牌少年黃琪又因最普通不過的詐騙案,竟然馬上收押,上一次詐騙是假掰魏應充家,拿美國運通黑卡亂刷。入獄幾年後騙術更精,還能變成女生,假掰國泰千金騙飯店折讓而入住,奇怪了,怎麼就沒人提詐欺罪要修法,因為從前從沒人可以冒魏家名號騙黑卡亂刷,這是最創新的信用卡詐騙手法呀...而這趟直接押人進去,詐欺法條不是更加要修?就掰個..ㄟ,為免於將來另有不辨性別的小騙子,還能假名媛佔到大飯店的便宜。

不過這裡我還真想問一下,黃琪騙大飯店花五千住高價房要收押,怎麼許金龍蔡友才不是破壞股票市場,讓台股成交量已經掉到香港的四分之一,或把台灣的臉都丟光了,什麼事不好幹,竟去幫別人犯洗錢這樣的萬國公罪,讓台灣馬上要賠給美國五六十億,犯的是比普通詐騙或普通背信加重好幾倍的證交法加重詐騙與背信罪,卻仍然可以全台灣趴趴走呢?

< 資料來源:天地有政氣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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