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們」要改變現狀!

 

「婚姻」這檔子事,真是「自古以來」就是異性的配對,而非同性的結合。不論是上帝的亞當夏娃說或進化論,人類都是以異性為婚姻組成家庭,繁衍後代。在非典的一面,同性戀也是古已有之,不論出於生理或心理需要,都應受尊重。

但要修改法律改變「婚姻」的定義,把異性改成「中性」、「無性」,那是「改變現狀」,顛覆自然法則及依傳統習俗而來的社會制度與法律,茲事體大。

美國自由派支持同性婚姻,保守派反對,這個問題分歧太大,政治人物都不想碰,幾十年奮戰,主要不是立法或修法改變「婚姻」的定義,而是透過訴訟的司法判決,解釋現行法律,保障同性婚姻者的權利。

最早加州曾以公投禁止同性婚姻,但兩年便被判決違憲;接著紐約一對同性伴侶在加拿大結婚,也獲紐約州承認,但在一個伴侶去世後,「配偶」申請聯邦房地產稅配偶減免,卻被拒絕,因為「婚姻保障法」不承認她是「配偶」。

案子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九老判決「婚姻保障法」把婚姻定義為「異性伴侶」,違反憲法修正第五條的規定 ,但此項判決只適用在依州法律承認同性婚姻的州,而不適用到同性婚姻未合法化的州。

到二○一五年,十四對同性伴侶上訴聯邦最高法院,要求解釋憲法修正案第十四條「正當法律程序」及公平保障條款的適用問題,五比四的判決裁定各州必須認可同性婚姻,並承認在外州依法完成的同性婚姻。

美國各州自定憲法,有權決定同性婚姻問題,但聯邦最高法院有權決定是否違憲,最後同性婚姻權利還是靠最高法院解釋憲法「公平保障」條款來解決。(作者王景弘,資深新聞工作者)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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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景弘

王景弘
王景弘曾任《聯合報》記者、選述委員、駐美特約撰述、紐約《世界日報》編譯、《經濟日報》駐美特派員、《聯合報》駐華府特派員,以及《台灣日報》主筆。著作有《採訪歷史:從華府檔案看台灣》、《杜勒斯與台灣命運》……。目前每週在《自由時報》撰寫〈鏗鏘集〉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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