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目全非的金管會──兆豐案的省思

 

面目全非的金管會──兆豐案的省思
近年陸續或同時發生的兆豐案、TRF 案、樂陞案、多項內線交易案恐怕只是冰山的一角而已。圖/中央社資料照

 

行政院「兆豐銀行遭美裁罰案督導小組」十月三日決定追究財金首長對兆豐案的督管責任,並將六位前後任財金首長移送監院調查;其中包括2010年以後接任的金管會主委陳裕璋、曾銘宗、王儷玲、丁克華等四位。

這以2010年為界的處分方式,各界解讀容有不同,但是並非沒有其歷史脈絡。

從歷史看2010年是很特別的一年。就在那一年七月陳裕璋到任,馬政府也開始規劃「翻修」或破壞成立只有六年的金管會組織。馬版的金管會組織法在2011年六月修正並公布、七月施行。

要知道馬英九如何「翻修」金管會,必須熟悉一段簡單的歷史。

台灣的金融監督與管理在2004年之前一向是多頭馬車,多個機關之間搶權、避責。統一事權的呼聲在李登輝執政末期就有,也有所研究。最後在阿扁時代確定成立獨立的金管會,把財政部所有的、與中央銀行的大部分的金融監理權責交給金管會;具有監督銀行必要性的存款保險公司也一併劃歸金管會管轄。中央銀行繼續保留的是貨幣、信用、外匯等專案金檢的權力。農漁會信用部則由農委會監管。

扁版的金管會組織法於2003年立法完成,2004年七月金管會掛牌上路。扁版組織法今天看起來雖不是完美無缺,但是基本上仍是參考國際進步體制如英國的金融服務監理總局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FSA) 立法完成的。

扁版金管會有三大特點

1、首長制與專職委員混合制:所有委員均為專職。主委綜理會務,但法定事項與裁罰審核須依委員三分之二出席,過半數通過處理。主任委員專擅不易。

2、委員獨立與政黨分散的防腐機制:委員九人,除事務官性質的一名副主委無任期保障或限制以外,所有委員、包括主任委員在內、任期均為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委員任期安排每二年部分輪替,不會因政黨輪替而同時遭汰換;委員屬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3、必須經委員會議決議之事項,在組織法內明訂,且每週開會;個別委員亦可提案經多數決成為委員會決議。

這個制度雖然不能完全防弊,但是因為決議不是主委一個人可以獨斷,所以貪污腐敗較不容易,與金融機構交換利益、被廠商收買 (capture)、期約職務也較困難;委員來源多元、系統性舞弊或掩護越形困難。如有貪贓枉法,因為資訊沒被完全壟斷,也較容易為外界偵知。

以兆豐案及民間懷疑兆豐為政黨與政客藏錢、洗錢為例。假如扁版金管會猶在、沒被解體,則兆豐案是否會發生可能還是一個問號。如果還是避免不了發生,至少因為委員來源多元,比較紙包不住火、容易釐清新政府的責任,不用背負幫國民黨掩護的黑鍋。


圖/本報資料照,張良一攝

馬英九為何「翻修」金管會,難人尋味、「匪夷所思」

2011年馬英九政府把扁版金管會的三個特點完全破壞。它把金管會變成沒有委員,沒有任期制,沒有黨派限制,只有主委、副主委的委員會。為了符合「委員會」之名把三名部長列為沒有權責、幾乎完全不開會的兼任委員。

2011年以前行政院之下具有類似扁版金管會組織架構的,還有公平交易委員會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CC);馬政府為何「獨厚」金管會,在組織改造中把委員與委員會「精簡」掉,難人尋味、「匪夷所思」。

要了解這個變化有多大,請看看扁版的金管會委員會議集思廣益、集體決策的力量有多大;它可以議決下列所有事項:

一、金融制度及監理政策之擬訂及審議。
二、金融法規制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
三、金融機構之設立、撤銷、廢止、變更、合併、停業及解散之審核。
四、違反金融相關法令重大處分及處理之審核。
五、委員提案之審議。
六、其他金融重要措施之審議。
七、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事項。

但在馬版金管會組織法下,以上的權力由主委一人獨享,而且明白規定:「本會金融監理業務依法獨立行使職權」;這等於是依法主委可以獨裁。以裁罰金融機構為例,主委要罰多少錢、就罰多少錢;主委說不罰就不用罰。這樣,是否裁罰,罰多、罰少來回權宜之間,權力有多大、錢力有多大,對廠商「恩情」的空間有多大,期約交換民間職務的旋轉門空間有多大,可想而知。

金融機構需要金管會「核准」所牽涉的利益更大。金管會主委有這種誘惑,金管會各級官僚作為是否核准與裁罰決策的啟動人,當然也有類似的誘惑。

但是請注意,在馬版之下主委已經沒有任期保護,所以實質上必須回應行政院長與總統的指示與壓力。這種壓力存在的事實,就很難讓人不把大型的金融弊案和總統、行政院長連在一起。馬總統和他的國民黨遭受質疑不是沒有道理。

政黨輪替後,在馬版金管會之下,因為主委、行政院長、總統大權在握,也難怪人民把清理不力的責任完全歸咎於主委,甚至上推至行政院長、總統身上。


圖/中央社資料照

金融監理制度翻修的重要與方向

在馬版的金管會體制之下,近年陸續或同時發生的兆豐案、TRF 案、樂陞案、多項內線交易案恐怕只是冰山的一角而已;馬版獨裁又鬆懈的金融監理制度需要翻修顯而易見。

2008年金融危機之後,美國2010年通過 Dodd-Frank 金融改革法案,加強規範金融機構利益衝突的、高風險的行為與商品,成立新機關以補救監理漏洞並保護消費者權益。英國甚至將原來的金融服務監理總局 (FSA) 一分為二:一為延續原 FSA 的獨立的、規範金融機構對外行為、保護消費者、促進競爭的機關 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簡稱 FCA:一為成立隸屬於中央銀行(英格蘭銀行)、監督金融機構健康與安全的機關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簡稱 PRA,使政策思辨相互影響的貨幣政策與金融市場穩定均由中央銀行負責。

民進黨政府的金融監理改革,除了可以參考英美制度的優點之外,最基本的應該是:

一、恢復扁版的委員會決議制、任期制、黨派分散制,以得集思廣益、避免獨裁、預防貪腐之效。
二、建立適切的金管官員旋轉門制度:職務越基層、專業金融技術性越高、旋轉門條款越寬;權力、階級越高、人脈成分越密集、越沒專業、旋轉門條款越嚴。

< 資料來源:民報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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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健次

林健次
台大經濟系畢業,Vanderbilt 企業管理學碩士、Oregon 大學經濟學博士。曾任職美國本土銀行國際部;淡江大學國際企業經營系副教授、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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