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不受信任的癥結:差別待遇

 

司法其所以能得到人民好評的基礎,乃在案件處理的一致性,結果的可期待性,始有獲得人民信任之可能。長期以來職司犯罪偵查的檢察官與擔任審判的法官,在人民的信任度上,始終敬陪末座,其間原由固然多端,但案件處理的差別待遇,不論是在偵查階段或起訴後的審判過程與結果,導致人民感受的落差與不可期待,無疑是其諸多原由之重者。

人民實在難以想像,除去檢察官、法官的黨國思維,或不當利益介入外,為何會出現不同處遇、法律邏輯的運作與認定,衍生出類似性質的案件,處理的心態、手段與偵查、審判結果,讓人民產生想不去質疑司法不公也難的情況。司法做為定紛止爭、懲奸鋤惡的工具,自始至終只該忠誠、認真的依法偵查、審判,絕不容許夾雜黨派、私人利益等因素介入個案。否則未起手心已偏,又如何緣木求魚,期待公平、公正的辦案。

在台灣政治人物的重大刑事案件處理過程,宛如司法照妖鏡一般,司法界多年來不斷地自行提供源源不絕的反面素材,攤在國人面前,挑戰國人基本心智、良知的底線,其結果就是更不堪入目的司法不信任度高居首位。這難道不是司法人自己長期播下的因,所肇致的果嗎?談司法改革,如果司法人連最起碼的摒除所有錯誤心態的自我認知都沒有,又如何能期待司法改革成功!

(作者為律師,台灣南社社員)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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