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愛國組織無法管?

 

愛國同心會成立以來,對中國而言,「功勛彪炳」,對台灣人民的震撼和驚恐,卻是「罄竹難書」。而在馬政府八年執政期間長期縱容,理所當然,但今年換了綠色政府完全執政,卻讓愛國同心會更形囂張,一副台灣即將易幟,五星旗將全島飄揚之勢,英全政府卻「愛睏」,鼾聲不息,相關部會首長,半夜捫心自問,真對得起689萬一張張堆疊而來的神聖選票?

根據實錄,愛國同心會曾打過李登輝當黨主席時所聘請的莊柏林律師,中國流亡美國民運人士曹長青,企圖偷襲李前總統,起腳踹過陳前總統、駐日大使許世楷…。近年則長期在一○一大樓前叫囂並襲擊法輪功學員,好像將此地看成天安門廣場;最近則有計畫地圍毆台聯青年,登門入室毆打來台訪問的港獨人士,柯P說要依法處理,言猶在耳,隔二、三天,就在西門町幹譙挑釁「台獨舉旗隊」,藉故大打出手!

以往愛國同心會的暴力行徑,並不是沒有受過法律制裁,但都是當做「傷害」、「公然侮辱」等輕判,也都易科罰金了事,好像沒有暴力成員為此坐過牢。台灣長期以來有句人人能朗朗上口的話:「法院是國民黨開的」,但近年來隨著中國統戰壓力大增,例如退將絡繹不絕穿梭兩岸,高俸照領,連軍人充當匪諜出賣國家,大多獲輕判。前述市井之語可再加句「法院也是共產黨開的」。所以,種種跡象實證愛國同心會是幫中共「打前鋒」的第五縱隊,「易科罰金」當然就是擺明了鼓勵該會變本加厲,騎到台灣人民頭上灑尿,倡導「兩岸一家親」的柯文哲市長,對此常常講檯面話應付,完全沒轍。倒是有實權的英全政府國安團隊和內政部、法務部,顢頇麻痺,毫無警覺和有效作為,簡直一堆蠹蟲。像愛國同心會這類行徑,發生在中國北京,不抓去槍斃也關個半死。

或謂,現行法律有所不足,無法繩之以該當之罰,胡說!其實不必用到叛亂罪,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組織》,就足以令其負起該當之罪,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得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執行完或赦免後,應令強制工作三年;參加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得併科一千萬以下罰金及應強制工作三年。再犯者,處五年以上徒刑,得併科二億元以下罰金,應強制工作五年。

諸君,請對照「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關於「犯罪組織」的定義,愛國同心會符不符合?以往該條例法有明訂,但檢警法院大多用於少數暴力討債集團而已,對於「堂口」比警察分局還多的幫派,頂多蜻蜓點水,而用在紅色暴力組織,絕無僅有,對於人人痛恨的詐騙集團,也「法外施恩」不以此條例究辦。綜而言之,本條例之訂定,是仿效日本暴力組織防制法律而訂,但在日本可發揮「嚇嚇叫」的功能,到台灣居然「橘逾淮為枳」,變成「紙老虎」法律,怪不得日本司法官獲人民信任度至少八成以上,在台灣則低至二、三成,活生生的數據,其來有自。

若國安治安單位,體認愛國同心會的政治企圖和集團暴力特質,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依法偵辦,只要「秉公處理」,絕對可以構成要件,同時,有少部分紅色團體假政黨之名為掩護,行犯罪組織之事實者,也應比照辦理。另外,幫派、堂口、聚合、詐騙集團…等等,也莫不符合本條例之適用對象。天見可憐,台灣善良百姓被紅黑惡勢力凌虐已久,望治如大旱之望雲霓,英全政府只要摒棄懦弱姑息,轉念間即可將本條例發揮得虎虎生風,連類似鎮小江來台發展共諜組織都可一網打盡,有法不用,正合了「徒法不足以自行」之諺,英全政府到底什麼時候才能「硬起來」認真做點「好事」?

(作者為資深新聞工作者)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引用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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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伯仁

王伯仁
資深退休記者。主跑省議會及省政新聞20餘年,著有「看千帆過盡~一位省政記者的憶往」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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